第一章 概述
建筑防火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
通常,建筑防火措施包含被动防火和主动防火两个方面。
建筑被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主动防火措施主要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评定物质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指标 | ||
火灾类型 | 主要指标 | 指标含义 |
气体火灾 |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 爆炸浓度极限范围越大(正比) 爆炸下限越低(反比)→危险性越大 |
自燃点越低→危险性越大(反比) | ||
液体火灾 | 闪点 (蒸气压、自燃点) | 自燃点越低→危险性越大(反比) 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正比) 自燃点越低→危险性越大(反比) |
固体火灾 | 熔点和燃点 | 熔点低的固体燃点较低,燃烧速度较快→危险性越大(反比) |
火灾危险性判定原则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
气体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
液体 | 闪点<28℃ | 28℃≤闪点<60℃ | 闪点≥60℃ | ||
固体 | 易燃 | 可燃 | 难燃 | 不燃 | |
燃烧性能等级 | B3 | B2 | B1 | A | |
易燃材料(制品) | 可燃材料(制品) | 难燃材料(制品) | 不燃材料(制品) |
《新通规》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列举
1、甲类7项
关键词
甲 | ||
类别 | 关键词 | 内容 |
甲1 | 液体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甲2 | 气体 |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
甲3 | 常温下自行分解空气中自燃爆炸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甲4 | 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甲5 | 强氧化剂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甲6 | 受外力引起燃烧或爆炸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甲7 | 密闭设备 |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举例
类别 | 火灾的危险特征 | 举例 |
甲1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约28种物质。 |
甲2 |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 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已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约15种物质。 |
甲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广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厂房。 7种物质。 |
甲4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 |
甲5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 |
甲6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工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甲7 |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
1.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类型 | 内容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1)概念类 | 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2)杀虫剂类 | 1、农药厂乐果厂房: 杀虫杀螨剂,用到甲醇,化学反应强放热。 2、敌敌畏的合成厂房: 广谱性杀虫、杀螨产,使用甲苯(二甲苯、苯)两个溶剂。 3、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 是一种有毒的致癌物质,被用来制造杀菌剂。环氧乙烷由乙烯为原料制造。 4、氯乙醇厂房: 是杀虫剂的原料,毒性较大,人体吸入蒸气可致死;盐酸与环氧乙烷可定量生成氯乙醇。 5、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闪点-30℃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有腐败臭鸡蛋味,农业上可做杀虫剂。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3)医药类 | 1、青霉素提炼部位: 又称盘尼西林,分子中含有青霉烷、能破坏细菌的细胞壁并在细菌细胞的繁殖期起杀菌作用的一类抗生素。每次使用前必须做皮试,以防过敏。 2、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 可用于外科消毒和制作阿司匹林。 以苯为原料,用硫酸进行磺化生成苯磺酸,用亚硫酸中和,再用炫碱进行碱熔,经磺化和减压蒸馏等步骤而制得。 3、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 使用苯、冰醋酸、乙醇,药效强度与阿司匹林相当,作用徐缓而持久。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4)汽油类 | 1、汽油;汽油加铅室。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涂胶和胶浆用到汽油,产生汽油蒸汽,搅拌产生静电,容易发生爆炸。 3、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 用汽油萃取,是制造可的松、睾丸素,黄体酮和口服避孕药等的原料。 4、冰片精制部位: 用汽油重结晶精制。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5)生活类 | 1、胶片厂片基厂房: 感光胶片的支持体,是一种具有透明、柔软特性和一定机械强度的塑料薄膜,过去用硝酸纤维素作片基,其最大缺点是易燃。 2、磺化法糖精厂房: 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对人体有害。从煤焦油中提炼出甲苯,经过硫酸磺化、五氯化磷和氨处理后,再用高锰酸钾氧化,最后经过结晶、脱水而成。 主要的磺化剂有浓硫酸、发烟硫酸、三氧化硫和氯磺酸等。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 将油料中的油脂用有机溶剂(正已烷:闪点-25.5℃)萃取溶解出来,然后通过加热汽提的方法,脱除油脂中有机溶剂。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6)酒类 | 1、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所谓液态发酵酒就是用甘蔗和甜菜渣、薯干、玉米等制造出来的食用酒精为基础酒,加入增香调味物质模拟传统粮食白酒口感,经调配而成的液态自酒。 从专业称呼上业内称之为“新工艺白酒”。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香精勾兑酒。 2、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3、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白兰地是指葡萄发酵后经蒸馏而得到的高度酒精,再经橡木桶贮存而成的酒。 |
液体 | 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7)工业类 | 1、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2、焦化厂吡啶工段: |
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甲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类型 | 内容 |
气体 | 甲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1)乙炔 | 乙炔站 |
气体 | 甲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2)氢气 | ①氢气站 ②水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水煤气是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焦炭而生成的气体,主要成份是一氧化碳 ,氢气,燃烧后排放水和二氧化碳; ③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其主要成分为氢气(55%~60%)和甲烷(23%~27%),另外还含有少量的一氧化碳(5%~8%) ④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纯水经过电解,会产生氢氧根离子、氢气、氧气与氢离子; ⑤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 ⑥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 ⑦硅烷热分解室:甲硅烷(SiH4)、乙硅烷(Si2H6) |
气体 | 甲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3)甲烷 | 天然气: 矿井气: |
气体 | 甲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4)石油 | 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 石油伴生气: 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
气体 | 甲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5)苯类 | 乙基苯厂房:又称乙苯,苯乙,在医药上用作合霉素和氯霉素的中间体。 环己酮厂房:带有泥土气息,用苯或苯酚或环己烷生成,是制造尼龙的主要中间体。 |
气体 | 甲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6)烯类 | 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厂房,苯乙厂房 |
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甲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甲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1)自行分解 | 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重氮甲烷,是个不稳定的黄色气体。 |
甲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2)自燃 | 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露光分解变色。有自燃自爆的可能。引发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积热自燃。 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淡黄色结晶,有大蒜的气味,毒性强烈。着火点很低,能自燃,在空气中发光。可以用来制造普通火柴,军事上用来制造烟幕弹。 三乙基铝厂房:AI(C2H5)3,无色液体。化学性质活泼,能在空气中自燃,遇水即发生爆炸,用作火箭燃料。 |
甲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3)迅速燃烧 | 赛璐珞厂房:由硝酸纤维素制成,极易燃烧,可制作乒乓球和电影胶片。 甲胺:工业上常用氨气和甲醇在硅铝酸盐催化下反应来制取甲胺。 丙烯腈厂房:一种无色的有刺激性气味液体,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并放出有毒气体。由丙烯制得聚丙烯腈纤维即腈纶,其性能极似羊毛,因此也叫合成羊毛。 |
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甲4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1)活泼金属 | 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 |
甲4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2)规律可循 | 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 三氯化磷厂房;五氧化二磷厂房。 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SiHCI:,别名硅氯仿、硅仿、三氯硅烷。 |
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甲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甲5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①过 | 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H202,水溶液俗称双氧水,是一种强氧化剂,为无色透明液体,可以消毒。 次氯酸钙厂房:是漂白粉的主要成分,白色粉末,强氧化剂。 |
甲5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②氯 | 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NaC1O3,300℃以上分解出氧气。 氯酸钠不稳定。与磷、硫及有机物混合受接击时易发生燃烧和爆炸。 |
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甲6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甲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甲7 |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
2、乙类6项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举例 |
乙1 | 闪点>28℃至<60℃的液体 | 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
乙2 | 爆炸下限之10%的气体 |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
乙3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
乙4 |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黄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
乙5 | 助燃气体 | 氧气站,空分厂房 |
乙6 |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 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
2.1 28℃≤闪点<60℃的液体
乙1-28℃≤闪点<60℃的液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乙1 | 28℃≤闪点<60℃的液体 | (一)概念类 | 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 |
乙1 | 28℃≤闪点<60℃的液体 | (二)油品类 | 煤油灌桶间; |
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松针科树类的含油树脂。松节油可用于制合成樟脑、合成薄荷片、松油醇及合成香料等。松树身上割出口子,使高黏度的分泌物被蒸馏提取液体就是松香水,剩下的硬实树脂叫做松香。 | |||
松针油精制部位:由松科植物冷杉的针叶和嫩枝经水蒸气蒸制得。 | |||
樟脑油提取部位:樟树脂炼制,是一种无色或淡黄色至红棕色的油状液体。 | |||
乙1 | 28℃≤闪点<60℃的液体 | (三)其他类 | 醋酸酐精馏厂房:可用于制造海洛因。 |
己内酰胺厂房:外观为白色粉未或结晶体,有油性手感,主要用于制取己内酰胺树脂、纤维和人造革等。 | |||
甲酚厂房:甲酚的杀菌力为苯酚的4倍,通常在混甲酚中加入肥皂水乳化,即成消毒剂来苏水。 | |||
氯丙醇厂房:主要用于生产环氧丙烷,明火、高热可燃;受热分解放出有毒氯化物气体;与氧化剂反应。 | |||
环氧氯丙烷厂房:用于制环氧树脂、甘油;易燃,无色液体,有似仿气味,易挥发,不稳定。 |
2.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乙2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 | |
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的产生方法是将煤在发生炉中燃烧后将炉底的空气加以限制,使某不能完全燃烧,因而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就是发生炉煤气。这种发法使炉中排出为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氮气。 | |||
氨压缩机房 |
2.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乙3 | 不属于甲类的 氧化剂 |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也就是三氧化硫的硫酸溶液,当它暴露于空气中时挥发出来的S03,和空气中的水蒸气形成硫酸的细小露滴而冒烟,所以称之为发烟硫酸。 | |
高锰酸钾厂房; | |||
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
2.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乙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乙4 | 不属于甲类的 易燃固体 |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 | |
硫黄回收厂房:原油或煤中的硫化物在加工过程中转化为H2S,而H2S是剧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有极大的毒害作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应采用的最合适的工艺就是硫磺回收工艺。在以煤为原料的化工厂中,酸性气的加工流程主要是煤→煤化工→脱硫→H2S→硫磺回收→硫磺; | |||
焦化厂精萘厂房:用工业萘小批量生产精萘的流程如下:将硫酸加入熔融的萘中脱水,搅拌后静置分离废酸。再加入98%的硫酸,在85℃-95℃℃条件下搅拌40分钟,静置分离废酸。在搅拌下加入37%的甲醛溶液在85℃-95℃条件下觉拌50分钟,加温水搅拌后静置,分层聚合物及磺化物料。用10%氢氧化钠溶液中和PH到7-8,静置后除去废碱。最后蒸馏冷却可得到精萘产品; |
2.5 助燃气体
乙5-助燃气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乙5 | 助燃气体 | 氧气站; | |
空分厂房:就是用来把空气中的各组份气体分离,生产氧气、氮气和氩气的一套工业设备。还有稀有气体氨、氖、氩、氪、氙、氡等。 |
2.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乙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乙6 |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 铝粉或镁粉厂房; | |
金属制品抛光部位; | |||
煤粉厂房; | |||
面粉厂的碾磨部位; | |||
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 | |||
谷物筒仓工作塔; | |||
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
3、丙类2项
举例
类别 | 火灾的危险特征 | 举例 |
丙1 | 闪点>60℃的液体 |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
丙2 | 可燃固体 | 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车间,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车间,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
3.1 闪点≥60℃的液体
丙1-闪点≥60℃的液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丙1 | 闪点≥60℃的液体 | 概念类 |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
丙1 | 闪点≥60℃的液体 | 沐浴乳类 (3增香+1杀菌) | 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具有紫丁香味 香料厂的乙酸松油脂部位:具清香带甜,似香柠、衣草气息,留香时间较长。 苯乙酮厂房:有山楂的气味 苯甲酸厂房:一般常作为药物或防腐剂使用,有抑制真菌、细菌、霉菌生长的作用,药用时通常涂在皮肤上,用以治疗癣类的皮肤疾病。 |
丙1 | 闪点≥60℃的液体 | 油类 | 化工原料: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 设备用油: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食用油: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
丙1 | 闪点≥60℃的液体 | 可融化固体 | 沥青加工厂房 |
3.2 可燃固体
丙2-可燃固体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丙2 | 可燃固体 | 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 | |
丙2 | 可燃固体 | 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 | |
丙2 | 可燃固体 | 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 |
丙2 | 可燃固体 | 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毛涤厂选毛车间,麻纺厂粗加工车间,印染厂成品厂房, | |
丙2 | 可燃固体 | 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 |
丙2 | 可燃固体 |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 | |
丙2 | 可燃固体 | 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磁带装配厂房, | |
丙2 | 可燃固体 |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 |
丙2 | 可燃固体 |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 |
丙2 | 可燃固体 | 谷物加工房,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
4、丁类3项
举例
类别 | 火灾的危险特征 | 举例 |
丁1 |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 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
丁2 |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 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
丁3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
4.1 丁类1、2、3项
丁类-1、2、3项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丁类 | 丁类1、2、3项 | 金属热处理 | 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
丁类 | 丁类1、2、3项 | 不燃材料的热加工 |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石灰焙烧厂房,耐火材料烧成部位,电极煅烧工段 |
丁类 | 丁类1、2、3项 | 与锅炉相关 | 锅炉房,电石炉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蒸汽机车库 |
丁类 | 丁类1、2、3项 | 难燃物质 | 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
丁类 | 丁类1、2、3项 | 设备用房 | 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
5、戊类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 |||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特征 | 内容 |
戊类 | 金属冷加工 |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 |
戊类 | 不燃物质 |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 电动车库; | |
戊类 | 不燃加工 |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 氟利昂厂房; 卷扬机室; |
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易混汇总
1、厂房两两易混汇总(15组)
类别 | 危险性 | |
含甲类 | 1、氯X醇 | 甲:氯乙醇厂房 乙:氯丙醇厂房 |
2、环氧X | 甲:环氧丙烷厂房、环氧乙烷厂房 乙:环氧氯丙烷厂房 | |
3、X煤气 | 甲:水煤气、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 乙: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 | |
4、纯度不同 | 甲:次氯酸钙厂房 乙:漂自粉仓库 | |
5、橡胶制品 | 甲: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丙: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 |
6、植物油 | 甲: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 丙: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 |
7、肥料 | 甲: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 戊: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 | |
8、裂解 | 甲: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冰醋酸(仓库) | |
含乙类 | 9、松X | 乙:松节油、松香、松针油 丙: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 |
10、谷物 | 乙:谷物筒仓工作塔 丙:谷物加工房 | |
11、硫酸 | 乙: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丙:硫酸车间焙烧部位 | |
含丙类 | 12、泡沫塑料 | 丙: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丁: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
13、配电室 | 丙: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丁: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 |
14、印染、化纤 | 丙: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丁: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 |
15、造纸 | 丙: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 戊: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
2、厂房多个易混汇总(4组)
类别 | 危险性 |
焦化厂 | 甲:焦化厂吡啶工段 乙:焦化厂精奈厂房 丙:焦化厂焦油厂房 |
X车 | 甲:蒸汽机车库 戊:电动车库 戊: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
X棉 | 甲: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丙: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 戊:岩棉,矿棉,石棉,陶瓷棉,玻璃棉等 |
金属 | 甲: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 乙:金属制品抛光部位;铝粉或镁粉厂房 丁: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戊: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
第二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一、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列举
储存物品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 仓库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 |||||||
单层 仓库 | 多层 仓库 | 高层 仓库 |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防火 分区 | ||||
甲 | 3、4项 | 一级 | 1 | 180 | 60 | —— | —— | —— | —— | —— |
1、2、5、6项 | 一、二级 | 1 | 750 | 250 | —— | —— | —— | —— | —— | |
乙 | 1、3、4项 | 一、二、三级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项 | 一、二、三级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项 | 一、二、三级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1项 | 一、二、三级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1500 —— —— | 1000 ——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3.3.2规定了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
甲类厂房内容与仓库内容对比
类别 | 关键词 | 厂房内容 | 仓库内容 |
甲1 | 液体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甲2 | 气体 |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
甲3 | 常温下自行分解空气中自燃爆炸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甲4 | 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甲5 | 强氧化剂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甲6 | 受外力引起燃烧或爆炸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甲7 | 密闭设备 |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无 |
甲类储存(仓库)物品火灾危险特征及举例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举例 | |
甲 | 甲1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甲)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以上的白酒 |
甲2 | ①爆炸下限<10%的气体 ②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 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 | |
甲3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 |
甲4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 |
甲5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 |
甲6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 |
乙类厂房内容与仓库内容对比
类别 | 关键词 | 厂房内容 | 仓库内容 |
乙1 | 液体 | 闪点>28℃至<60℃的液体 | 闪点>28℃至<60℃的液体 |
乙2 | 气体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乙3 | 氧化剂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乙4 | 易燃固体 |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
乙5 | 助燃气体 | 助燃气体 | 助燃气体 |
乙6 | 厂房:粉尘、纤维、雾滴 仓库:积热不散引起自然 |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乙类储存(仓库)物品火灾危险特征及举例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举例 | |
乙 | 乙1 | 闪点>28℃℃至<60℃的液体 | 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
乙2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氨气,一氧化碳 | |
乙3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 |
乙4 |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 硫黄,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茶,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 |
乙5 | 助燃气体 | 氧气,氟气,液氯 | |
乙6 |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桐油织物及其制品 |
丙类储存(仓库)物品火灾危险特征及举例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举例 | |
丙 | 丙1 | 闪点>60℃的液体 | 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自兰地成品库 |
丙2 | 可燃固体 |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
丁、戊类储存(仓库)物品火灾危险特征及举例
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举例 |
丁 | 难燃烧物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 | 不燃烧物品 |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
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易混汇总
1、仓库易混汇总(9组)
类别 | 火灾危险性 |
X醚 | 甲1:乙醚仓库 乙1:丁醚仓库 |
丙酮 | 甲1:丙酮仓库/厂房 乙1:乙醚丙酮仓库 |
硝酸X | 甲5:硝酸铵仓库 乙3:硝酸铜,硝酸汞,硝酸钴,亚硝酸钾仓库 |
硝化纤维 | 甲3:硝化纤维胶片 乙4:硝化纤维漆布仓库,硝化纤维色片仓库 |
环已X | 甲2:环己酮厂房 乙1:环已胺仓库 |
赛璐珞X | 甲3:赛璐珞棉仓库 乙4:赛璐珞板(片)仓库 |
酯 | 甲1:蚁(甲)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仓库 乙1: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仓库 |
醇 | 甲1:甲醇,乙醇仓库 乙1:丁烯醇,异戊醇仓库 |
硫磺 | 乙类4: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黄仓库 丙类2: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黄仓库 |
2、生产(厂房)与储存(仓库)不同情形的汇总(5组)
类别 | 危险性 | |
面粉 | 乙类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 丙2仓库:面粉仓库 | |
油制品 | 丙类厂房:桐油织物,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厂房 乙类仓库:桐油织物,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仓库 | |
酒类 | 厂房 | 甲类: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
仓库 | 甲类: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自酒仓库 丙类:自兰地成品仓库 | |
赛璐珞 | 厂房 | 甲类:赛璐珞厂房 |
仓库 | 甲类3:赛璐珞棉仓库 乙类4:赛璐珞板(片)仓库 | |
硝酸 | 乙类厂房:发烟硝酸 甲5仓库:硝酸铵 乙3仓库:硝酸铜,亚硝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 |
三、厂房、仓库通用规律汇总
通用词 | 规律 | 特例 |
磷 | 厂房、仓库中带有“磷”字都是甲类 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氯化磷厂房;五氧化二磷厂房;赤磷制备 厂房:五硫化二磷厂房; 仓库:黄磷,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仓库; | 钙镁磷肥车间 (焙烧炉除外) (戊) |
烯 | 厂房、仓库中带有“烯”字都是甲类 厂房:乙烯聚合厂房;氯乙烯;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苯乙烯厂房 仓库:乙烯,丙烯,丁二烯,氯乙烯; | 丁烯醇仓库 (乙) |
烷 | 厂房、仓库中带有“烷”字都是甲类 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硅烷热分解室; 仓库:己烷,戊烷,环戊烷,甲烷,环氧乙烷; | 环氧氯丙烷厂房 (乙) |
苯 | 厂房、仓库中带有“苯”字都是甲类 厂房:苯的合成或精制厂房、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乙基苯;苯乙烯 仓库:苯、甲苯仓库; | 苯甲酸厂房(丙) 苯乙酮厂房(丙) |
醇 | 厂房、仓库中带有“醇”字都是甲类 厂房:氯乙醇厂房,甲醇、乙醇、丁酮异丙醇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仓库:甲醇,乙醇仓库 | 氯丙醇厂房(乙) 丁烯醇仓库(乙) 异戊醇仓库(乙) |
酮 | 厂房、仓库中带有“酮”字都是甲类 厂房:环己酮厂房、丙酮合成或精制厂房 仓库:丙酮仓库 | 苯乙酮厂房(丙) 乙酰丙酮仓库(乙) |
酯 | 厂房、仓库中带有“酯”字都是甲类 厂房:醋酸乙酯合成或精制厂房 仓库:甲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 | 醋酸丁酯仓库(乙) 硝酸戊酯仓库(乙) |
棉 | 厂房、仓库中带有“棉”字都是甲类 厂房: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仓库: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 | 棉花(丙)、石棉、矿棉、岩棉、玻璃棉、陶瓷棉等(戊) |
酸 | 厂房、仓库中以“酸”字结尾都是乙类 厂房: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仓库:硝酸,冰醋酸,蚁酸(甲酸),铬酸,铬酸钾 | 苯甲酸厂房(丙) 硫酸车间焙烧部位(丁) |
胺 | 厂房、仓库中带有“胺”字都是乙类 厂房:己内酰胺厂房 仓库:环己胺仓库 | 甲胺厂房(甲) |
酚 | 甲类厂房:苯酚厂房 乙类厂房:甲酚厂房 丁类厂房、仓库:酚醛泡沫塑料 | / |
四、规律外火灾危险性汇总
1、厂房火灾危险性剩余部分
厂房火灾危险性-剩余部分 | ||
甲 | 甲1 | (1)概念类: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 (2)杀虫剂类: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3)医药类: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 (4)汽油类:汽油;汽油加铅室;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 (5)生活类:胶片厂片基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 |
甲2 | (1)乙炔:乙炔站 (2)氢气:氢气站;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 (3)甲烷:天然气;矿井气; (4)石油: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石油伴生气;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 |
甲3 | 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三乙基铝厂房; | |
甲4 | 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 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 | |
甲5 | (1)过: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 (2)滤: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乙 | 乙1 | 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煤油灌桶间;樟脑油提取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 |
乙2 | 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 |
乙3 | 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 |
乙4 |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 | |
乙5 | 氧气站;空分厂房; | |
乙6 | 煤粉厂房;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 |
丙 | 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常见(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沥青加工厂房等) | |
丁 | 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电极煅烧工段;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 | |
戊 | 制砖车间;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氟利昂厂房;卷扬机室; |
2、仓库火灾危险性剩余部分
仓库火灾危险性-剩余部分 | ||
甲 | 甲1 | 石脑油;二硫化碳; |
甲2 | 硫化氢,电石,碳化铝 | |
甲4 |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 |
乙 | 乙1 | 煤油;溶剂油;蚁酸(甲酸); |
乙2 | 氨气,一氧化碳; | |
乙3 | 铬酸;重铬酸钠,铬酸钾; | |
乙4 | 萘; | |
乙5 | 氧气,氟气,液氯; | |
丙 | 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 (丙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柴油,重油,糖醛) | |
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
戊 |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硅酸铝纤维,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
第三节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判定
一、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判定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说明:中间仓库不影响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 | |
对象 | 情形 |
所有厂房 |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所占面积<每层或该防火分区面积的5%; ②)发生火灾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 |
丁、戊类 厂房 | ①油漆工段所占面积<每层或防火分区面积10%; ②发生火灾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 |
①油漆工段所占面积≤防火分区面积20%; ②)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③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④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按较小危险性确定 记忆:喷漆≤20%+封闭+负压+气体报警or自动抑爆 |
3.1.2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1)略
(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节选部分)
火灾危险性 类别 |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物质名称举例 | 最大允许量 | ||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 总量 | ||||
甲类 | 1 |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 汽油、丙酮、乙醚 | 0.004L/m³ | 100L |
乙类 | 1 | 闪点大于或等于 28℃至60℃的液体 | 煤油、松节油 | 0.02L/m³ | 200L |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判定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略)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说明:按危险性最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1.4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
此外,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说明:可燃包装,重量>1/4或体积>1/2)
——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口诀:厂房四放宽,仓库一加严。
2022年官方教材新增
对象 | 风险内容 | 具体内容 | |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特点 | 起火风险 | ①明火源风险 | 餐饮场所有明火加工,违规使用甲、乙类液体燃料,顾客及员工违规吸烟; 小孩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玩火;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焚香;违规燃放烟花; 装修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等; |
②电气火灾风险 | 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破损,造成线路漏电、短路; 擅自改变电气线路,因节假日活动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造成线路超负荷; 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造成线路过热引燃可燃材料; 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综合体内修放、充电; | ||
③可燃物风险 | 各类场所内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 | ||
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 ①容纳人数超过设计人数; ②消防设施被损坏、占用影响疏散出口的功能; ③应急处置不当贻误疏散最佳时机; | ||
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 ①擅自改变建筑外部设施; ②擅自改变建筑内部设施; ③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 | 起火风险 | ①明火源风险; ②电气火灾风险; ③可燃物风险; | |
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 ①场景设置影响人员疏散; ②特殊设置位置不利于人员疏散; ③管理不善影响人员疏散; ④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 | ||
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 场所内部暗门较多,内部隔墙成隔断不具备防火防烟功能,容易造成火势和浓烟快速蔓延。 | ||
托育场所火灾危险性特点 | 起火风险 | ①明火源风险; ②电气火灾风险; ③可燃物风险; | |
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 ①人员自主疏散能力差; ②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③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 ||
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 ①人员处置初期火灾能力不足; ②应急处置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 建筑分类
一、建筑分类
1、按照使用性质分类
民用建筑 | 工业建筑 | ||
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厂房 | 仓库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前言 三、术语
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组成。
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场所。按居住特点与管理方式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 厂房和仓库、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 厂房和仓库:在这一节中明确的将工业建筑分为了厂房和仓库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在表5.1.1中将民用建筑分为了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在本文中将民用建筑分为了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因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表5.1.1的注
注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2、按建筑高度和使用性质分类
2.1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分类
按建筑高度和使用性质分类 | ||||
建筑类别 | 单、多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二类高层建筑 | 一类高层建筑 | |||
民用建筑 | 住宅建筑 | H≤27m | 27m<H≤54m | H>54m |
公共建筑 | H≤24m | 24m<H≤50m | H>50m | |
工业建筑 | 厂房、仓库 | H≤24m H>24m的单层厂房、仓库 | H>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2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 高层民用的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 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 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高) 2.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建筑 |
二、术语
1、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2、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3、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8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4、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5、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6、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墙分隔);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2 术语
7、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3 术语和定义
8、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3 术语和定义
9、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3 术语和定义
10、歌舞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9
条文说明:5.4.9 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回复(建规字〔2019】1号):足疗店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第二节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判定
一、建筑高度判定
1、建筑高度概念
1.1、标高
标高是标出建筑各部分的相应高度。
有以黄海渤海珠基等高程体系为基础的,也有建筑物本身的相对高程。(相对值)
底层平面图中室内主要地面的零点标高,注写为:±0.000。
低于零点标高的为负标高,标高数字前加“-”号,如写作:-0.600。
高于零点标高的为正标高,标高数字前可省略“+”号,如写作:3.000。
1.2、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一个绝对值。
2、建筑高度计算
2.1 平屋面
2.2 坡屋面
2.3 多种形式的屋面
2.4 台阶式地坪建筑
2.5 局部突出建筑
2.6 住宅建筑
二、建筑层数判定
1、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
自燃层数是指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不计入建筑层数的3种情形:
①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②)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③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第三节 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逻辑关系:材料燃烧性能+构件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建筑耐火等级
一、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
燃烧性能等级 | 欧盟分级 | 举例 | ||
非燃烧性材料 | 不燃材料(制品) | A | A1、A2 | 钢材、混凝土、砖、石、石膏板等 |
燃烧性材料 | 难燃材料(制品) | B1 | B、C | 水泥刨花板等 |
可燃材料(制品) | B2 | D、E | 木材、竹子等 | |
易燃材料(制品) | B3 | F | 油漆等 |
2、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标识
1.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
2.附加信息标识:s:发烟一从1开始;d:滴落一从0开始;t:毒性一从0开始;
【口诀:燃烟低毒】
3.铺地材料:没有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4.D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的附加信息(无烟气毒性等级):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5.产烟特性等级试验600s总烟气生成量;
6.d0表示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d1表示600s内燃烧滴落物/微粒,持续时间不超过10s;d2表示未达到d1;
7.t0表示达到准安全一级ZA1;t1表示达到准安全三级ZA3;t2表示未达到准安全三级ZA3。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划分:不燃性构件,难燃行构件,可燃性构件。
(注意:建筑构件和保温材料无易燃性)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耐火极限: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火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耐火隔热性 | 耐火完整性 | 承载能力 |
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 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 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
逻辑关系:先失去耐火隔热性→再失去耐火完整性→最后失去承载能力 |
3、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影响因素
材料本身属性 | (1)材料本身属性是主要的内在影响因素,决定材料的用途和适用性 (2)其对火灾影响主要是四个方面: ①影响点燃和轰燃的速度;②火焰的连续蔓延; ③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④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口诀:素颜惹眼】 |
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 结构越复杂,高温时结构的温度应力分布越复杂,火灾隐患越大(不同的结构处理得出的耐火极限不同,如焊接和螺钉连接) |
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 需根据材料和基材特性来确定经济合理的构造方式(举例:如涂层与结构间附着力弱,涂层容易脱落,达不到保护作用) |
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 耐火性能试验与所选择的执行标准有关,其中包括试件养护条件、使用场合、升温条件、实验炉压力条件、受力情况、判定指标等(试验越苛刻,耐火极限越低) |
材料的老化性能 | 材料持久地发挥作用需保证:耐久性和较长的使用寿命(尽量选用抗老化性好的无机材料或具有长期使用经验的防火材料作防火保护) |
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 由不同的火灾种类得出的构配件耐火极限是不同的(木材火灾与石油火灾) |
4、耐火性能试验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5.1 一般规定
三、建筑耐火等级
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以下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原文,部分略做改动,同类颜色具有类似规律,主要是便于记忆。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难燃性 0.50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可燃性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工业建筑构件调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表3.2.1的注
构件调整汇总 | |||||||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调整 | 技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4.0h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 +0.25h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 0.5h |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难燃性 0.50 |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0.25h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可燃性 | /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可燃性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0.5h | |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可燃性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 不限 |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2.17 条文说明
(3)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也要为A级;对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本规范相应耐火极限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非承重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非承重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可燃性 |
4、民用建筑构件调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5.1 一般规定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节 不同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一、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
1、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甲/乙类厂房 | ≤300㎡单层甲/乙类厂房 | ||
H>50m的高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单、多层丙类厂房 | |
地下、半地下丙丁戊厂房 | |||
层数>6层的乙类厂房 | |||
2、仓库的最低耐火等级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高 | H>32m的高层丙类仓库 | 高层仓库/高架仓库 | |
甲 | 甲类3、4项 | 甲类仓库 | |
乙 | 多层乙类仓库 | 单层乙类仓库 | |
丙 | 多层丙类液体仓库 | 单、多层丙类仓库 | |
防火分割间建筑面积>3000㎡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 使用或存储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 多层丁、戊类仓库 | |
地下、半地下丙丁戊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5.2 工业建筑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二、民用建筑最低耐火等级
不低于一级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三级 |
二层和二层半、多层式 民用机场航站楼 | 单层民用建筑机场航站楼 |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城镇)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老学医) |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 |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 ||
总建筑面积>1500㎡的单多层人密 | ||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 ||
口诀:21A4 | 口诀:12B3,12特战,15人手臂 | 口诀:三位老人城镇学医 |
第五节 耐火等级与建筑层数关系
厂房 | 适应性 | 单宜单层、二级乙类6层、三级丙类2层、三级丁戊类3层、四级丁戊类1层 |
口诀 | 甲宜1、2 乙6、3 丙2、3 丁戊3、4 丁戊1 | |
仓库 | 适应性 | 甲应单层、乙类3151、丙类51不限3、三级丁戊类3层、四级丁戊类1层 |
口诀 | 甲1、乙3151、丙51不限3、3丁戊3、4丁戊1 | |
公共建筑 | 适应性 | 三级5层四级2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等非人密)、三级2层四级1层、三级2层(电影院礼堂剧场、会议厅多功能厅、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仅123层(儿童) |
口诀 | 3542、3241、32、123 | |
住宅建筑 | 适应性 | 三级9层、四级3层、二级18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
口诀 | 3943218 |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部分 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2、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不应建在城市中心区)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3 基本规定 4 站址选择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
单位:m³,一级加油站等级:150<V(总容积)≤210,单罐容积:≤50
4、防流散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5、防水淹
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等布置在地势较高处,避免被水淹没得地方;
6、河流
6.1 下游;
6.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码头与其他码头2倍,与主航道1倍。
7、风向
7.1 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可燃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宜布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7.2 消防站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民用建筑与甲乙丙类物体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2.1 目标与功能
2.1.4 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10、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一时不能拆除的:
10.1 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²的防火分区;
10.2 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防火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隔
1、术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2.1 术语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没有环境温度)
2.1 热辐射
2.2 热对流
2.3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2.4 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2.5 风速
2.6 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2.7 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2.8 灭火时间
3、防火间距确定原则(口诀:就地验算)
3.1 防止火灾蔓延;
3.2 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3.3 节约土地资源
3.4 满足防火间距的计算要求
4、防火间距的测量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测量间距通常允许负偏差≤5%。
一、防火间距的判断
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甲类 厂房 | 乙类厂房 (仓库) | 丙、丁、戊类厂房 (仓库) | 民用 建筑 | |||||||||||
单多层 | 单多层 | 高层 | 单多层 | 高层 | 裙房,单多层 | 高层 | |||||||||
一二 级 | 一二 级 | 三级 | 一二 级 | 一二 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 级 | 一二 级 | 三级 | 四级 | 一 类 | 二 类 | |||
甲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2 | 14 | 13 | 12 | 14 | 16 | 13 | 25 | 50 | |||
乙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
三级 | 14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
丙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20 | 15 |
单、多层 | 三级 | 14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25 | 20 | |
单、多层 | 四级 | 16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20 | 15 | |
丁戊类厂房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2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5 | 13 |
单多层 | 三级 | 14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8 | 15 | |
单多层 | 四级 | 16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15 | 13 | |
室外变 配、电站 | 变压器 总油量 (t) | ≥5 ≤10 | 25 | 12 | 15 | 20 | 12 | 15 | 20 | 25 | 20 | ||||
≥10 ≤50 | 15 | 20 | 25 | 15 | 20 | 25 | 30 | 25 | |||||||
>50 | 20 | 25 | 30 | 20 | 25 | 30 | 35 | 30 |
1、工业建筑之间
工业建筑共分为2种情况,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1.1 厂房、仓库之间防火间距(除甲类仓库)
公式:L=L0+L1+L2
L0(二者之一)最大值 | 含甲类:取12; 含高层:取13; 均不含:取10;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L1 | 0 | 2 | 4 |
L2 | 0 | 2 | 4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即开头的表3.4.1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1.2 甲类仓库的特殊防火间距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甲类仓库(储量:t) | ||||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 ||||
≤5 | >5 | ≤10 | >10 | ||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 50 | ||||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40 | 25 | 30 | |
甲类仓库 | 20 | 20 | 20 | 20 | |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 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
三级 | 20 | 25 | 15 | 20 | |
四级 | 25 | 30 | 20 | 25 | |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30 | 40 | 25 | 30 |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40 |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30 | ||||
厂外道路路边 | 20 | ||||
厂内道路路边 | 主要 | 10 | |||
次要 | 5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3.2 工业建筑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民用建筑之间
民用建筑共分为3种情况高层民用建筑与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2.1 高层民用建筑与民用建筑
口诀:13911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2 总平面布局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 建筑 | 一、二级 | 9 | 6 | 7 | 9 |
三级 | 11 | 7 | 7 | 9 | |
四级 | 14 | 9 | 8 | 10 |
2.2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公式:L=6+L1+L2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 建筑 | 一、二级 | 9 | 6 | 7 | 9 |
三级 | 11 | 7 | 7 | 9 | |
四级 | 14 | 9 | 8 | 10 |
公式取值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L1 | 0 | 1 | 3 |
L2 | 0 | 1 | 3 |
2.3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与民用建筑之间
口诀:891011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 一、二级 | 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木结构建筑 | 8 | 9 | 10 | 11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3.3 民用建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工业与民用建筑之间
3.1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与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
公式:L=L0+L1+L2
3.2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间距
公式:L=L0+L1+L2
表 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和耐火等级 | 汽车库、修车库 |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 10 | 12 | 10 | 12 | 14 |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 12 | 14 | 12 | 14 | 16 |
停车场 | 6 | 8 | 6 | 8 | 10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4.2 防火间距
其中,高层汽车库级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的规定值增加2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3.1 一般规定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征求意见稿 4.2 防火间距
4.2.1 注:3 停车设备层数为3层及以上的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2.10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电动公共汽车、电动卡车等大型车辆每组不宜大于3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或设置高度不小于停放车辆高度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停车组分别集中布置。
3.3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
厂房 | 耐火等级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丙类 厂房(仓库) | 一二级(含高层) | 20 | 15 |
三级 | 25 | 20 | |
四级 | |||
丁、戊类 厂房(仓库) | 一二级(含高层) | 15 | 13 |
三级 | 18 | 15 | |
四级 |
3.4 防火间距的特殊固定值(总结表)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 | 人员密集场所/与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甲不应小于50m;乙不宜小于50m |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甲不应小于30m;乙不宜小于30m | |
与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与室外边、配电站 | 不小于25m | |
甲类仓库 | 人员密集场所/与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不小于50m |
乙类仓库 | 人员密集场所/与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不小于50m |
与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与室外边、配电站 | 不小于25m |
3.5 防火间距的补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5.2.3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二、防火间距的调整
1、厂房防火间距的调整
1.1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1.2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3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3)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当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
1.4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1.5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1.6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条文说明: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1.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8 总容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9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1.10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情形 | 采取措施 | 防火间距 |
不限 (高墙同墙) | 较高防火墙 | 防火间距不限若两座厂房同时头甲类不小于4m |
一二级+相同高+防火墙+屋顶1.00h | ||
46 (低墙高洞) | 一二级+较低防火墙+屋顶1.00h+无天窗 | 甲乙:≥6m 丙丁戊:≥4m |
一二级+较高甲幕帘(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 | ||
25% | 丙丁戊+两面不燃墙+无可燃性屋檐+不正对+洞口面积之5%(口诀:我真不渴) | 防火间距可减少25% |
2 |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单、多层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 防火间距可减少2m |
2个6 |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
2、仓库之间防火间距的调整
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乙类仓库 | 丙类仓库 | 丁戊类仓库 | ||||||||||
单、多层 | 高层 | 单、多层 | 高层 | 单、多层 | 高层 | ||||||||
一、二级 | 三级 | 一、二级 | 四级 | 三级 | 四级级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
乙、丙、丁、戊类仓库 | 单、多层 | 一、二级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3 |
三级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5 | ||
四级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17 | ||
高层 | 一、二级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13 | |
民用建筑 | 裙房,单、多层 | 一、二级 | 25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3 | ||
三级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5 | |||||
四级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17 | |||||
高层 | 一类 | 50 | 20 | 25 | 25 | 20 | 15 | 18 | 18 | 15 | |||
二类 | 15 | 20 | 20 | 15 | 13 | 15 | 15 | 13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3、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调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3.3 民用建筑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2 总平面布局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的消防技术措施
案例答题模板:强拆降提
4.1 墙:
①:将背景中相邻较高建筑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
②:将两座建筑之间设置独立的防火墙;
4.2 拆:
拆除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重新改造使其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4.3 降:
①:降低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甲乙类可以重新改造成丙丁戊类的场所(12变10/不限/46)
②:降低建筑高度,高层改造为单多层建筑;(13变10)
4.4 提:
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将三四级耐火等级改造为一二级;(+2+4变为+0)
第二部分 建筑平面布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一、设备用房平面布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知识总结表
类型 | 平面位置 | 防火分隔 | 备注 |
燃油锅炉房 燃气锅炉房 | ①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1层都可以②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常(负)压燃油锅炉房屋顶不限制; ③非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只能士1层 ④非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分隔:2+1.5+甲 2、储油间(中间罐):3+甲+1m³ 3、燃料供给管道: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通气管满足防火要求+防止油品流散的密集场所的设施 | 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采取防止爆炸危机的措施 |
柴油发电机房 | 宜布置在首层、地下一或二层 (建规补充) |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施储油间 | |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 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 1、与建筑其他部位的分隔:2+1.5+甲 2、甲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
消防水泵房 | 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 | 1、二级耐火等级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2+1.5+甲 3、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 |
消防控制室 | 首层或地下一层 | 1、二级耐火等级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2+1.5+乙 3、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4、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5、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 |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 | 来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
丙类液体燃料 | 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1+0.5+甲 | 来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7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设备用房规律总结
平面位置 | 地下只能负一层: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地下可负一二层: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 可以在屋顶: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房均可设在屋顶上;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在屋顶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6m |
防火分隔 | 一般规律:2+1.5+甲 特殊分隔:2+1.5+乙(消防控制室) 其他分隔:2+1+乙(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
出口要求 |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全都有了) |
人密 | 人密在外不贴邻,在内可贴邻 |
二、公共建筑平面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1 一般规定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口诀:老幼病厨住房车
扩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构造
对象 | 要求 |
2+乙 |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口诀:甲乙丙液明火高,甲乙丙工不同房。剧场后台民附房,住宅车库非厨房。 |
闷顶 | 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 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2、儿童活动场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3、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条文说明: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是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康复与医疗用房”是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4、医疗建筑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5、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补充《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第二篇建筑防火检查 三、民用建筑 5.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小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四层以上,中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五层以上。
6、剧场、电影院、礼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5.4 平面布置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部位 | 分割措施 |
舞台与观众厅之间 | 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人防2.50h) |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 |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 | 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 | 不低于1.50的防火隔墙+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割措施(人防1.00h) |
建筑类型 | 层数 | 布置(以下面积,设自灭均不得增加) | 防火分隔 | 出口 | |
地上 | 地下 | ||||
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 | 3241 | 可-1-2 | 甲乙不地下 甲乙不民用 |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 |
儿童活动场所 | 应123 3241 | 不得地下半地下 | / | 2+1+乙 |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
老年人照料设施 | 宜在建筑下部32 楼地面设计标高不应>54m | 公康可-1 (200㎡+30人) | 公康地下或≥4层: 每间用房≤200㎡ 且使用人数≤30 | 2+1+乙 | |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在地下半地下 | / | ||||
医疗建筑 | 32 | 住房病房不得地下,半地下 | / | 护理单元 2+甲 | / |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 3241/教学32 小学≤4、中学≤5 | / | / | / | / |
电影院、剧场、礼堂 | 宜123 32 | 可-1-2 | ≥4层:一个厅室宜≤400㎡,疏散门≤2 | 2+甲 | 合建,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会议厅 多功能厅 | 地下室≥4层:一个厅室宜 | / | / | ||
歌舞娱乐场所放映场所 | 可-1,埋深≤10m | 地下室≥4层:一个厅室应≤200㎡ | 2+1+乙 | / |
三、住宅建筑平面布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商住楼: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制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制定。
四、工业建筑平面布置
场所 | 布置要求 | 记忆技巧 |
不应地下 半地下 |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仓库; 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 甲乙粉尘,棉毛邮袋 |
员工宿舍 |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宿舍不在内 |
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可贴邻 2、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 | 厂房不在内,可贴邻 仓库部在内且不贴邻 |
3、与甲、乙类厂房贴邻:≥3.00h的抗爆墙+辅助用房不低于二级+独立安全出口 | 3.00h抗爆墙+二级+安全出口 | |
4、设置在丙类厂房内:≥2.00h防火隔墙和1.00h楼板+乙级防火门+至少1个独立出口 5、设置在丙、丁类仓库:≥2.00h防火隔墙和1.00h楼板+乙级防火门+独立安全出口 | 2+1+乙+出口 | |
中间仓库 (厂房) | 1、甲乙丙类:防火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 2、甲乙类:一昼夜+靠外墙 | 防火墙+1.50h+甲门 |
3、丁戊类:≥2.00h的防火隔墙+1.00h的楼板+乙级防火门 | 2+1+乙 | |
中间储罐 (厂房) |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不应大于5m³+≥3.00h防火隔墙+≥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单独房间内 (注:对比设备用房内的储油间:3+甲+1m³) | 3+1.5+甲+5m³ |
变电站 配电站 (厂房) | 1、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一级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 不在内不贴邻 甲乙类厂房 |
2、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和抗爆墙一面贴邻 | 10Kv及以下专用一面贴邻+无开口防火墙或抗爆墙 | |
3、变(配)电站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 | 乙厂可开甲窗 | |
无高层 |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 甲乙丙液无高层 |
五、其他建筑平面布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 民用建筑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第五章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与分割
第一节 防火分区
一、厂房防火分区
1、厂房防火分区
2、厂房防火分区的调整
3、厂房防火分区的拓展
二、仓库防火分区
1、仓库防火分区
2、仓库防火分区的调整
3、仓库防火分区的拓展
4、物流建筑
三、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1、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2、民用建筑防火分区调整
3、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
第二节 地下、半地下20000㎡商场分区
一、防火隔间
二、下沉式广场
三、避难走道
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第八章 建筑防爆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