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业道德
根据省级安全生产考核要点,江苏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方式如下:
考核方式:采用计算机闭卷考核方式,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考核合格标准:考试试题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及以上。
试题类型:试题类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全部为客观题。
判断题:共24题,0.5分/题;单项选择题:共36题,1分/题。
多项选择题:共24题,1.5分/题。5个选项,最少2个正确,最多4个正确,没有全选题。
综合分析题:共8大题,5分/大题,每大题包含6个小题,分别为2个单项选择题、1个多选题及3个判断题。
第一节 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1.1.1 职业道德的含义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
考法1:判断题
职业道德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普遍要求,它不仅是从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本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社会公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单选题
考法1:职业道德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普遍要求,
考法2:职业道德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普遍要求。
考法2: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具体来讲,职业道德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考法1:判断题
考法2:单选题
考法3:多选题
(1)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社会普遍的认可,
(2)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
(3)职业道德没有确定的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职业道德主要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并通过从业人员的自律来实现
(5)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6)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从业人员义务的要求。
(7)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8)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影响深远。
例题:职业道德具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错误)
例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权利的规定。(错误)
例题: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正确)
例题:以下有关职业道德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到社会普遍认可 B.职业道德有确定的形式
C.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 D.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E.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
例题: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 ),影响深远。
A. 文化 B. 制度 C. 信念 D. 规划 E. 凝聚力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职业道德的含义( )。
A.职业道德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 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 B.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C.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D.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
E.职业道德是法的一种补充形式,与法的效力相同,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1.2 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点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普遍性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作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所有从业者都应当共同遵守
2、行业性
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由于不同的职业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要求不尽相同。如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以“救死扶伤”为主要内容,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等。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反映职业、行业乃至整个产业的特殊利益要求,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3、继承性
职业具有不断发展和世代延续的特征,不仅其技术世代延续,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职业道德内容也会作为经验和传统继承下来。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同样一种职业,虽然服务对象、服务手段、职业利益、职业责任有所变化,但是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仍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从古至今都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4、实践性
职业道德是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体,必须在从业者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接受实践的检验。所以,学习职业道德是为了更好地实践职业道德。
5、多样性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标准,且表现形式灵活。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实际出发,采用诸如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等形式,不仅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便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6、自律性
职业道德具有自我约束控制的特征,从业者通过对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实践,逐渐培养成较为稳固的职业道德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以后,又会在工作中逐渐形成行为上的条件反射,自觉地选择有利于社会、集体的行为,这种自觉就是通过发自内心的职业道德意识、觉悟、信念、意志、良心主观约束控制来实现的。
7、他律性
道德行为具有受舆论影响的特征,在职业生涯中,从业人员随时都受到相关职业领域的职业道德等舆论的影响。实践证明,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和职业环境,并通过职业道德舆论的宣传、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人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实现互相监督,共同提升道德境界。
避坑:临时性、社会性
第二节 职业道德的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国家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道德建设具有。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公民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加强职业道德是提高从业人员责任心的重要途径
职业道德要求把个人理想同各行各业、各个单位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同个人的岗位职责结合起来,以增强员工的职业观念、职业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职业道德要求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不怕艰苦,勤奋工作,既讲团结协作,又争个人贡献,既讲经济效益,又讲社会效益加强职业道德要求紧密联系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2、加强职业道德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
职业道德一方面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的关系,即运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形象。
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既有相互协调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企业的凝聚力。这就要求企业所有的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觉悟,从大局出发,相互宽容、同舟共济,而不能意气用事、互相拆台。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团结协作,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的和谐集体。
3、加强职业道德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措施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各行各业都讲经济效益,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在竞争中不断开拓创新。但行业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产生很多新的矛盾,形成自我力量的抵消,使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在竞争中单纯追求利润、产值,不求质量,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顾社会效益,损害国家、人民和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得到的只能是短暂的收益,失去的是消费者的信任,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源泉,难以在竞争的激流中屹立不倒。在企业中加强职业道德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又能创造好的社会效益,从而提升企业形象,赢得持久而稳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可以使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合作,从而提高企业凝聚力,企业方能在竞争中稳步发展。
4、加强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市场经济对于职业道德建设有其积极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的自发性、自由性、注重经济效益的特性,诱惑一些人“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追求经济效益,从而走人歧途,断送前程。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树立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责任感,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抵抗物欲诱惑,不被利益所熏心,才能脚踏实地在本行业中追求进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具备职业道德精神的从业人员,才能在社会中站稳脚跟,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在为社会创造效益的同时,也保障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5、加强职业道德是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
职业道德是整个公民道德的主要内容,它一方面涉及每个从业者如何对待职业,如何对待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从业人员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表现,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体现,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职业道德也是一个职业集体甚至一个行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道德,那么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就会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节 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
公民道德主要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个完整的道德体系。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旨在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的建设者。
职业道德是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的出现而产生的,古往今来各行各业为适应生存发展的需要,都要根据本职业的工作实践,提炼出一些明确的道德要求,用以教育约束业内人员协调适应行业外部关系。
1.3.1 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可从职业态度、职业操守和职业本质三个层面来划分,其中职业态度层面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两方面内容,职业操守层面包括办事公道、热情服务两方面内容,职业本质层面即奉献社会方面的内容。三个层面又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承上启下、相互融会贯通的统一体。
(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内涵,是对从业人员工作态度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作为处理个人与职业关系的道德规范,要求从业人员礼敬职业,只有内心敬业才会真心爱岗。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建设的立足点,也是行业树立形象的根本。诚实守信既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也是从业人员做人的准则、做事的原则。
(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的职业道德要求,是从业人员处理与服务对象关系及行业内部关系时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强调职业活动中要遵守以坚持真理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平等待人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4)热情服务。热情服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热情服务既包含从业者对服务对象的感情和态度,又内含从业者履职尽责干好工作的道德要求。
(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的道德操守是由职业的本质决定的,奉献社会既是从业人员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也是从业人员为社会做贡献、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体现。
1.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建筑工程行业属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的因素众多,道德是重要因素之一。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肩负着历史和社会的责任,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建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有:热爱事业,尽职尽责;努力学习,苦练硬功;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节约材料,降低成本;遵章守纪,维护公德。建筑领域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其他专业人员相比又具有一些独特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任何一点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上述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要求:
(1)高度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正确的安全生产工作方向,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敢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勇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2)积极进取。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是成为-名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不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此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结合自身的职责特点,掌握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培养一定的资料编写能力。
(3)严守纪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成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模范,要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4)实事求是。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严谨的作风、诚实的态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亲力亲为,不忽略、不隐瞒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克服经验主义。
(5)不怕困难。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开阔的心胸,坚决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6)乐于奉献。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者,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在各种恶劣条件下进行安全检查、处理违章现象。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道关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职业道德建设是塑造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行业风貌的一个窗口,也是提高行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职业道德建设涉及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工队伍等多个方面,需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4.1 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作用
(1)建立健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筑行业专业多、分工细,尽管各岗位、各工科的职业要求不尽相同,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共同的责任。因此,应该建立健全行业共同遵守的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2)通过政府监管平台建立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诚信监督机制。对诚实守信的行为给予褒奖,对失信的行为给予惩戒,甚至可以辅以法律的手段,通过行政立法约束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是基础,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教材,开展骨干培训,采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手段普及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知识,宣传职业道德典范,培养全行业共同遵守职业道德的氛围。
1.4.2 突出企业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中,企业是主体,职业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安全而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形成制度,要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订适合企业要求的各工种、各岗位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准则,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准则。
(3)企业职业道德建设重在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企业内部的奖惩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表现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考核范围。
(4)改进教学手段,创新方式方法。要根据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做好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尤其要改进教学手段,创新方式方法,采用诸如讲演、座谈、网络传媒等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激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职业道德学习的兴趣。
(5)开展典型性教育,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在职业道德教育中,应当大力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先进人物的精神和品质去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提高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
1.4.3 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人员,按照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规范,在职业活动中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可以归纳为:
(1)学习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职业道德知识。
(2)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养
(3)经常进行自我反思,增强自律性,提高职业道德境界。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的正能量,经常检查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第二章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征、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渊源
2.1.1 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是法学的专门术语,我国学者将其解释为“研究或适用法律者所有汲取法律之泉源,正如水之有源然”。其含义主要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文献渊源、法的文学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两者缺一不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1.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实践中,我国的四部《宪法》及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
2.法律
本书所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和法律解释,应当视为狭义的法律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渊源之一,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与此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4)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地方性法规由制定该法规的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范建筑行业的部门规章主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国际条约与协定
作为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又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旨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种类及特征
2.2.1 法律责任释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而引起的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
2.2.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征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做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大致分为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四种类型。
(1)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追究和实现责任的形式也是特殊的,包括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
(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基于行政法规定的事由所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处罚,是指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另一种是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
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为刑事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的特点
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配置的,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的这一主体特点使其区别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特点明确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及其成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原因。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这使其有别于其他法律制裁的程度和方式。从程度上讲,行政处罚针对的往往是轻于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它的惩罚性轻于刑事处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20日,最轻的处罚仅为警告;在方式上,它有许多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方式,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这些都是不同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的方式。
2.3.2 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有如下种类。
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告诫和谴责。它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声誉和信誉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区别主要在于:警告在实践中虽是公开进行的,但行政机关没有将当事人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的义务;而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
法事实予以公布,可能对违法行为人的声誉、信誉造成损害,并导致违法行为人其他更为重要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适用于法
人和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一般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是行政主体课以违法行为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行为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
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
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暂扣许可证件,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件、能从事该类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件,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降低资质等级,是对违法行为人已有的资格进行的处罚,从而达到一种限制违法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降低资质等级是通过降低实施行为所需的资质条件来达到限制其行为的目的。
吊销许可证件,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4.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责令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作为一种永久性的、严厉的全面禁止违法主体继续经营的惩戒方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以减损违法行为人权益的方式,对其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措施。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被责令关闭将导致“法人解散”。
限制从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从事一定职业、职位的行政处罚,针对是公民而非企事业单位,如不得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都属于行为罚,惩罚程度逐级递增。相比罚款,这类限制行为的处罚比较重,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体现了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拘留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拘留的时间,最少1日,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等。
2.3.3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环。它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均参加的,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
本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有关内容的解读。
3.1.1 《安全生产法》
经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一百一十九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现将本法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与工作机制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总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1)告知与心理疏导。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2)安全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
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与应急救援物资。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报告与救援。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2 《建筑法》
《建筑法》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八十五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聊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7)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2)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3)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1.3 《消防法》
《消防法》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消防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文第2条第(1)~(7)款的七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安全距离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禁止在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3)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7.建筑构件等防火性能要求
(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8.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9.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2)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
疏散。
(3)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11.专业名词含义
(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1.4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一百零一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一般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持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构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
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9)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
可继续使用。(1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1.5《劳动法》
《劳动法》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和职业道德。(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时的工时制度。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① 元旦;② 春节;③ 国际劳动节;④ 国庆节;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目。(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规定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6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八十八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人,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职业病的个人防护和劳动者受保护的权利。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3)工作场所的防护和管理要求。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职业卫生培训要求。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3.1.7 环境保护有关法律
1.《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条。现将本法有关
内容简述如下:(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3.《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二十九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九十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噪声和噪声污染。
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一百零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
水、污水。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1.8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产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产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
本节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内容的解读。
3.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七十一条。现将本法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令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
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现将该条例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
(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单位负责人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曲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调查权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3.2.3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七条。现将该条例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36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上述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蔪濂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文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在停工留薪期内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
第三节 行政规章
本节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规章有关内容的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3.3.1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考核发证、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2)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2.考核发证
(1)考核机关。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2)申请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3)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
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2)证书的延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3)证书的变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证书的补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有关证书的禁止行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责任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人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3.3.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三十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管辖。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3.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专项施工方案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1)公告警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方案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
方案。
4)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5)监督监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处置及恢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4)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人档案管理。
3.3.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三十五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适用范围和管辖(1)适用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
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使用的起重机伕纾綢装鴆汛显稭売灣
(2)管辖。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1)购买、租赁、使用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申请产权备案。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订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并出具证明。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应当报废的情形。
建筑起重机械有第(4)条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合同中明确
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自检合格义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4.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1)使用前的验收、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位置。
(3)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
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使用中需附着或顶升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上文第4条第(1)款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
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明等文件。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操作资格证书。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爻后撤离危险区域。
3.3.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总则
(1)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分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
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应急预案的编制
(1)编制主体。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2)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
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3)各类应急预案的适用和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
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4)应急预案的附件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3.綈洚坭燦荪鐦輝仇勹篾檾淡蔪仰蕓奇冨蠡敝籼案的实施
(1)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
(2)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案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定期评估制度及评估周期。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4)落实和维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事故响应和总结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3.3.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生笱佾軍暱葙苜经营单位的职责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保证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定期排查隐患,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发包、出租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接受监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7)事故隐患的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8)隐患治理中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节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的解读。
3.4.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1.各相关方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职责(1)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
1)建筑施工企业的自我监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监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2)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2.因被责令停止施工而导致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因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且情节严重而被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暂扣时限与事故级别的关系
依据本办法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
执行: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至120日。
(2)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
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 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款1)、2)项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3)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条(1)、(2)款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其他动态监管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维
4.其他动态监管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续施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4.2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共十三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
内容简述如下:
1. 制定通知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
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计算。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禁止参与招投标、禁止参与评优的规定
第3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停止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规定。
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都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2)取消该项目参加评优资格的规定。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3)取消该企业参加评优资格的规定。
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百强企业”称号的参评资格。
3.4.3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共十九条。现将其中部分重点内烆脹黝莳釆芍丘驸尝赟罈ス衹薮邪如下: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成
(1)定义。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
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同要求
(1)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
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2)关于预付及支付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总承分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统一管理(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2)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4.1.1 安全、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即安全生产,指的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工程上的安全性,是用概率表示的近似客观量,用以量安全的程度。
系统工程中的安全概念,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危险性是对安全性的隶属度;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整个寿命期间。
总的说来,安全是相对的概念,它们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的综合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认识论,安全是相对的。
2.安全生产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一般意义上讲,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秉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3.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务、信息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
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内容。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和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
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4.1.2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将“事故”解释为:多指在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的损失或灾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事故
我国关于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下面两种: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6441):在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灼烫、火灾、高处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共20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2.危险
从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出发,危险就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可以看出,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一般用风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风险往往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结合给出,即
R=f(F,C)
(4-1)
式中 R--风险;
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从广义来说,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健康风险5类。而对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则将风险分为人、机、环境、管理4类。
3.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危险源则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
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的后果越严重。例如,爆破施工中的炸药、旋转的混凝土搅拌机等属于第一类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例如,不走安全通道进人施工现场、不做安全防护在临边洞口作业等。
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第一类危险源客观上已经存在并且在设计、建设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工作重点应该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问题。从上述意义上讲,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引起高坠、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因此,未做防护的脚手架作业是危险源;漆包线破坏了的打夯机,在通电作业时有可能发生触电施工,因此,损坏的打夯机是危险源;操作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操作规
程,可能使员工出现不安全行为,因此,没有操作规程是危险源。
4.鮑ㄞ河静事鲵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可将事故隐患进一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险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节 事故致因理论及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4.2.1 事故致因原理事故发生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只有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系统处于有效状态。前人从不同的角度,对事故进行了研究,给出了很多事故致因理论,下面简要介绍几种。
1.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美国人海因里希在1931年出版的《工业事故预防》(IndustrialAccident Prevention)-书中阐述了工业安全理论,这一理论是根据当时的工业安全实践总结出来的,其中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1)伤害事故连锁构成
海因里希用一系列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来描述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这些连锁事件包括: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2)事故连锁过程影响因素。
海因里希又将事故连锁过程影响因素概括为5个:遗传及社会环境(M)、人的缺点(P)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H)、事故(D)和伤害(A)。
他认为遗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造成鲁养、固执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性格的缺点发展;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态的原因,包括鲁葬、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等后天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放,可能再次引起事放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则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的、失去控制的事件;伤害是由于事故直接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是一连串事件按照一定顺序互为因果依次发生的结果。例如,先天遗传因素或不良社会
环境诱发一人的缺点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一事故一伤害。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形象地描述了这一事故连锁关系。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当一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能移去中间的一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
海因里希认为,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如图4-1所示。
2.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英国的格林伍德(M,Greenwood)和伍兹(H.H,Woods)在1919年把许多伤亡事故发生次数按照泊松分布、偏倚分布和非均等分布三种分布方式进行了统计分析。
在此基础上,1939年法默(H,Farmer)和查姆勃(Chamber)等人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Accident proneness)理论。事故频发倾向是指个别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该理论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少数具有事故频发倾向的工人是事故频发倾向者,他们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企业中减少了事故频发倾向者,就可以减少工业事故。
因此,员工选择就成了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生理、心理检验,从众多的求职人员中选择身体、智力、性格特征及动作特征等各方面优秀的人才就业,解雇企业中的所谓事故频发倾向者。
值得注意的是频发倾向理论是早期的事故致因理论,显然不太符合现代事故致因理论的理念。
3.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Frank Bird)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如图4-2所示。
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主要观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事故因果连锁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企业领导者的安全方(1)控制不足--管理针、政策及决策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包括生产及安全的目标,职员的配备,资料的利用,责任及职权范围的划分,职工的选择、训练、安排、指导及监督,信息传递,设备器材及装置的采购、维修及设计,正常及异常时的操作规程,设备的维修保养等。
管理上的缺欠,是导致事故的基本原因之一
(2)基本原因--起源论。
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原因。个人原因包括缺乏知识或技能、动机不正确、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问题等。工作原因包括操作规程不合适,设备、材料不合格,通常的磨损及异常的使用方法,以及温度、压力、湿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蒸气、通风、噪声、照明、周围的状况(比如容易滑倒的地面、障碍物、不可靠的支持物、有危险的物体等)等环境因素。只有找出这些基本原因,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3)直接原因--征兆。
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必须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不过是基本原因的征兆,是一种表面现象。安全管理人员应该能够预测和发现这些作为管理缺欠的征兆的直接原因,采取恰当的改善措施;同时,为了在经济上及实际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长期的控制对策,必须努力找出其基本原因。(4)事故--接触。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从能量的观点出发,把事故看做人的身体或构筑物、设备与超过其阈值的能量的接触,或人体与妨碍正常活动的物质的接触。因此,防止事故就是防止接触。为了防止接触,可以通过改进装置、材料及设施,防止能量释放,通过训练、提高工人识别危险的能力,佩戴个人保护用品等来实现。
(5)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损失。
博德模型中的伤害包括了工伤、职业病以及对人员精神方面、神经方面或全身性的不利影响。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统称为损失。
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采取恰当的措施(如对受伤人员迅速抢救,对设备进行抢修,以及平日对人员进行应急训练等)使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
4.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揭示了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为人们设计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
了理论依据。
(1)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概述
1)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的提出
吉布森(Gibson)在1961年提出了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意外释放的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在此基础上,1966年,美国运输部安全局局长哈登(Haddon)完善了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他认为“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移”,并提出了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伤害的分类方法,将伤害分为两类:第一类伤害是由施加了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阈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伤害是由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哈登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的长短、频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可以利用各种屏蔽来防止意外的能量转移,从而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2)事故致因及其表现形式。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能量失去了控制,超越了人们设置的约束或限制而意外地逸出或释放,必然造成事故。如果失去控制的、意外释放的能量达及人体,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人体必将受到伤害。因此,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同时,也常常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
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声能和生物能等形式的能量,都可能导致人员伤害。其中,机械能、电能、热能和化学能引起的伤害最为常见。
意外释放的机械能是造成工业伤害事故的主要能量形式之一。处于高处的人员或物体具有较高的势能,当人员具有的势能意外释放时,就有可能造成坠落或跌落事故。当物体具有的势能意外释放时,就会发生物体打击等事故。除了势能外,动能是另一种形式的机械能,比如各种运输车辆和各种机械设备的运动部分都具有较大的动能,工作人员一旦与之接触,就有可能发生车辆伤害或机械伤害事故。
例如,人体坠落、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等均由势能意外释放所造成,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等事故多由于意外释放的动能所造成。
(2)事故防范对策。
从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出发,预防伤害事故就是要防止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防止人体与过量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接触。
哈登认为,预防能量转移于人体的安全措施可用屏蔽防护系统。经常采用的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蔽措施主要有下列11种:
1)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例如,在容易发生触电的作业场所,用压缩空气动力代替电力,可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2)限制能量。也就是限制能量的大小和速度,规定安全极限量,在生产工艺中尽量采用低能量的工艺或设备。例如,利用低电压设备防止电击,限制设备运转速度以防止机械伤
害,限制露天爆破装药量以防止个别飞石伤人等。3)防止能量蓄积。大量能量的蓄积会导致能量突然释放,因此,要及时泄放多余能量防止能量蓄积。例如,应用低高度位能、控制爆炸性气体浓度、通过接地消除静电蓄积、利
避雷针放电保护重要设施等。
4)控制能量释放。例如,建立水闸墙防止高势能地下水突然涌出。
5)延缓释放能量。例如,采用安全阀、逸出阀控制高压气体;用各种减振装置吸收冲击能量,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等。
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例如,安全接地可以防止触电。
7)设置屏蔽设施。这里的屏蔽设施是指狭义的屏蔽,即一些防止人员与能量接触的物理实体。屏蔽设施可以设置在能源上,如安装在机械转动部分外面的防护罩;也可以设置在人员与能源之间,如安全围栏等。人员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可看作设置在人员身上的屏蔽设施。
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在时间或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离。例如,一台吊车移动的机械能作用于建筑施工装置,使施工装置坍塌,引起物体打击和人员坠落。针对两种能量相互作用的情况,应该考虑设置两组屏蔽设施:一组设置于两种能量之间,防止能量间的相互作用;另一组设置于能量与人体之间,防止能量达及人体等。
9)提高防护标准。例如,用耐高温、耐严寒、高强度材料制作个体防护用具等。
10)改变工艺流程。如改变不安全流程为安全流程,用无毒、少毒物质代替剧毒有害物
质等。
11)修复或急救。治疗、矫正以减轻伤害程度或恢复原有功能;做好紧急救护,进行自救教育;限制灾害范围,防止事态扩大等。
5.轨迹交叉理论
(1)轨迹交叉理论的提出。
约翰逊(W.G.Johnson)认为,判断到底是不安全行为还是不安全状态,受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取决于他认识问题的深刻程度,许多人由于缺乏有关失误方面的知识,把由于人失误造成的不安全状态看作不安全行为。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之外,一定存在着某种不安全状态,并且不安全状态对事故发生作用更大些。
斯奇巴(Skiba)提出,生产操作人员与机械设备两种因素都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而机械设备的危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作用更大些,只有当两种因素同时出现,才能发生事故。上述理论被称为轨迹交叉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在事故发展进程中,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遇,则
将在此时间、此空间发生事故。
按照该理论,可以通过避免人与物两种因素运动轨迹交叉,即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同地出现,来预防事故的发生。(2)轨迹交叉理论作用原理。
轨迹交叉理论将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基本原因一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一事故一伤害。从事故发展运动的角度,这样的过程被描述为事故致因因素导致事故的运动轨迹,具体包括人的因素运动轨迹和物的因素运动轨迹,如图4-3所示。
在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人的不安全行为基于生理、心理、环境、行为等方面而产生,包括:生理、先天身心缺陷;社会环境、企业管理上的缺陷;后天的心理缺陷;视、听、嗅、味、触等感官能量分配上的差异;行为失误。
在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中,在生产过程各阶段都可能产生不安全状态,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如用材不当、强度计算错误、结构完整性差、施工方法不适应地基性质等;制造、工艺流程上的缺陷;维修保养上的缺陷降低了可靠性;使用上的缺陷;作业场所环境上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情况下人与物又互为因果。若设法排除施工设备或处理危险物质过程中的隐患,或者消除人为失误和不安全行为,使两事件链连锁中断,则两系列运动轨迹不能相交,危险就不会出现,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轨迹交叉理论突出强调的是砍断物的事件链,提倡采用可靠性高、结构完整性强的系统和设备,大力推广保险系统、防护系统和信号系统及高度自动化和遥控装置。管理的重点应放在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上,即消除起因物,这样就不会出现致害物,砍断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使人与物的轨迹不相交叉,事故即可避免。实践证明,消除生产作业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大幅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例如,美国铁路列车安装自动连接器之前,每年都有数百名铁路工人死于车辆连接作业事故中,装上了自动连接器后,车辆连接作业中的死亡事故大大减少。
6.系统安全理论。(1)系统安全理论的含义系统安全(System Safety),是指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应用系统安全管理及系统安全原理,识别危险源,并将其危险性减至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新系统的构思阶段就必须考虑其安全性的问题,制定并开始执行安全工作规划,即系统安全活动,并且把系统安全活动贯穿于系统寿周期,直到系统报废为止。
(2)系统安全理论的主要观点。
系统安全理论包括很多区别于传统安全理论的创新概念。
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的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危险源是一些可
能出问题的事物或环境因素,而危险表征潜在的危险源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机会,可以用概率来衡量。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
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技术的进步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受技术、资金、劳动力等因素的限制,对于认识了的危险源也不可能完全根除,因此,只能把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即可接受的危险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上。
(3)系统安全中的人失误。
人作为一种系统元素,发挥功能时会发生失误,系统安全中的术语称之为人失误
( Human Error)。里格比(Rigby)认为,人失误是人的行为的结果超出了系统的某种可接受的限度。换言之,人失误是指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实际实现的功能与被要求的功能之间的偏差,其结果是可能以某种形式给系统带来不良影响。
人失误产生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工作条件设计不当,即设定工作条件与人接受的限度不匹配引起人失误;二是由于人员的不恰当行为造成人失误。除了生产操作过中的人失误之外,还要考虑设计失误、制造失误、维修失误以及运输保管失误等,因而较以工业安全中的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对人的因素涉及的内容更广泛、更深人。
当今世界范围内系统安全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关于人失误的研究。
4.2.2 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原理是从生产管理的共性出发,对生产管理中安全工作的实质内容进行科学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所得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律。安全生产原则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原理的基础上,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用规则。
1.强制原理及原则
(1)强制原理的含义。
所谓强制原理就是指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这里所指的强制就是绝对服从,不必经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2)运用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工作时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2)监督原则。监督原则就是指在安全工作中,为了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生产中的守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预防原理及原则
(阼眼髑城荭笑)预防原理的含义
预防原理就是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以及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从而防止事故发生。
(2)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
1)“3E”原则。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管理原因是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4个原因。针对这四个方面的原因,可以采取工程技术(Engineering)对策、教育(Education)对策和强制(Enforcement)对策3种防止对策,即所谓“3E”原则。2)偶然损失原则。事故后果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完全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偶然损失原则告诉我们,无论事故损失的大小,都必须做好预防工作。
3)因果关系原则。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只要诱发事故的因素存在,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只是时间迟早而已。
4)本质安全化原则。就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安全化,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本质安全化原则不仅可以应用于建设项目,还可以应用ㄟ蛊鱧茴伸设茵綸毫备坰颔芹槌栓施。
3.人本原理及原则
所谓人本原理,就是指在安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1)人本原理的含义。
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①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根本来开展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②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系统各环节,都是需要人掌管、运作、推动和实施。
思想。
(2)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
1)动力原则。推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力量是人,管理必须有能够激发人的工作能力的动力,这就是动力原则。对于管理系统,有三种动力,即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2)能级原则。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一套合理能级,根据单位和个人能量的大小安排其工作,发挥不同能级的能量,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3)激励原则。就是以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项目经理和员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为他们营造个人进取机会,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
4)行为原则。需要与动机是人的行为的基础,人类的行为规律表现为:需要决定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指向目标,目标完成则需要得到满足,于是又产生新的需要、动机、行为,以实现新的目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防治人的不安全行为。
4.系统原理及原则
(1)系统原理的含义。
系统原理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最基本原理。它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时,运用系理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活动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化目标,即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所谓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可以作为一个系统。系统可以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子系统可以分为若干个要素,即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按照系统的观点,管理系统具有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6个特征。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生产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包括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
(2)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
1)封闭原则。在任何一个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这就是封闭原则。封闭原则告诉我们,在企业安全产中,各管理机构之间、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
2)反馈原则。反馈是控制过程中对控制机构的反作用。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所以必须及时捕获、反馈各种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取行动。
3)整分合原则。高效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有效综合,这就是整分合原则。运用整分合原则,要求企业管理者在制定整体目标和进行宏观决策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在考虑资金、人员和体系时,都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
4)动态相关性原则。构成管理系统的各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这就是动态相关性原则。显然,如果管理系统的各要素都处于静止状态,就不会发生事故。例如基坑开挖产生动态过程,一是随开挖行为的延续,所揭露的岩体必然不同;二是随开挖行为的延续,岩体的应力必然重新分布,巷道的结构必然不同。也就是基坑有规格、断面之别,但它们又是相关联的,因此生产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第三节 安全心理与行为
安全心理与行为是讨论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各种与安全相关的心理现象,研究人对安全的认识、情感及其与事故之间的关系,研究生产过程中意外事故发生的心理规律并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的专门学科。安全心理与行为涉及的安全问题既有人自身方面的内容,也有技术、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人行为影响方面的内容。
4.3.1 人的行为模式
人的行为一般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从生理学描述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关系就是自然属性,而社会属性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描述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关系。
1.生理学意义的行为模式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莱维特(H,」.Leavitt)将人的生理学行为模式归纳为:外部刺激→肌体感受(五感)->大脑判断(分析处理)一行为反应→目标的完成。各环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个人千差万别的行为表现。从因果关系分析,外部刺激和行为反应之间具有如下
(1)相同的刺激会引起不同的安全行为,如同样是听到危险信号,有的积极寻找原因、特点:
(2)相同的安全行为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刺激,如有的是领导重视安全工作,有的是有安排除险情、临危不惧,有的会逃离现场。全意识,有的可能是迫于监管部门监督,有的可能是受教训于重大事故。
根据上述人的行为反应模式,可知人为失误主要表现在人感知环境信息方面的差错,信息刺激人脑、人脑处理信息并作出决策的差错,行为差错等方面。
1)感知差错。在生产中,人不断接收各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人的感觉器官传
到中枢神经,然而这一过程可能出现问题,即感知出现了差错。比如由于操作者感觉通道陷(如近视、色盲、听力障碍)导致知觉能力缺陷;环境照明,眩光等情况使人产生一种错觉2)判断、决策差错。正确的判断来自对客观事物的全面感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积构思维。除感知过程的差错外,判断过程也有可能产生差错,其主要原因有:遗忘和记忆错误联络、确认不充分,分析推理差错,决策差错。
3)行为差错。诱发行为差错的主要原因有:习惯动作与作业方法要求不符,由于反射行为而忘记了危险,操作方向和调整差错,工具或作业对象选择错误,疲劳状态下行为差错异常状态下行为差错(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由于分辨不出方向或方位发生错误行为,发生异常时作业人员直接伸手到机器中检查致使被转轮卷入,等等)。
2.社会学意义的行为模式
人是生物有机体,具有自然性。同时,人又是社会的成员,具有社会性。作为自然性的人,其行为趋向生物性;作为社会性的人,其行为趋向精神性。行为的精神含量越高,行为的心理过程就越丰富,行为受各种心理因素的支配就越明显。从人的社会属性角度分析,人的行为遵循如图4-4所示的行为模式。
需要是一切行为的来源,人有安全的需要就会有安全的动机,从而就会在生产或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安全行动。动机是为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活动的念头和想法,是推动人们进行活动的内部原动力。动机与行为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同一动机可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如同样为了搞好生产,有的人会从加强安全、提
高生产效率等方面人手;而有的人则会采取拼设备、拼原料的短期行为。
(2)同一行为可出自不同的动机。如积极抓安全工作,有可能出自不同动机:或迫于国家和政府督促,或本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教训,或意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等。只有后者才是真正可取的做法。
(3)合理的动机也可能引起不合理甚至错误的行为。
4.3,2 影响人行为的因素
影响人行为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个性心理、社会心理、生理等,这里既有客观性因素
也有主观性因素。我们往往遵从适应性原则,应用教育的方法来有效控制客观性因素;面对于主观性因素,我们需要通过管理、监督、自律、文化建设等方法来进行控制。在影响人行为的因素中,个性心理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4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个性是指个人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品质的总和。影响个性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性两个方面。个性心理特征指一个人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主要包括性格、气质、能力和情绪等。个性倾向性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意识倾向,即人对客观事物的稳定态度,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等,是个性中最活跃的因素,它
制约着所有的心理活动,表现出个性的积极性。
1.个性心理特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1)性格与安全。
性格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对客观现实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是形成一个人的个性心理的核心特征,是现实社会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不是由遗传决定的。人的性格是人在具备正常的先天素质的前提下,通过后天的社会生活实践形成的。这种后天的社会生活实践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实践等。其中社会生活实践在人的性格形成和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
具有以下性格特征者,一般容易发生事故:
1)攻击型性格。妄自尊大,骄傲自满,喜欢冒险、挑衅,与他人发生无原则的纠纷,争强好胜,不易接纳他人的意见。
2)孤僻型性格。这种人性情孤僻、固执、心胸狭窄、对人冷漠,其性格多属内向,与同事关系较差。
3)冲动型性格。性情不稳定,易冲动,情绪起伏波动很大,情绪长时间不易平静,易忽视安全工作。
4)抑郁型性格。心境抑郁、浮躁不安,心情闷闷不乐,精神不振,易导致干什么事情都引不起兴趣,因此很容易出事故。
5)马虎型性格。对待工作马虎、敷衍、粗心,常会引发各种事故。
6)轻率型性格。这种人在紧急或困难条件下表现出惊慌失措、优柔寡断或轻率决定在发生异常事件时,常不知所措或鲁葬行事,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成为现实。
7)迟钝型性格。感知、思维或运动迟钝,不爱活动、懒惰。在工作中反应迟钝、无所用心,亦常会导致事故发生。
8)胆怯型性格。懦弱、胆怯、没有主见,由于遇事爱退缩,不敢坚持原则,人云亦云,不心,亦常会导致事故发生。辨是非,不负责任,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很容易发生事故
(2)气质与安全。
气质是指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过程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
及指向性,是个性心理特征之一。一般人所说的“脾气"就是气质的通俗说法。
一个人的气质是先天的,后天的环境及教育对其改变是微小和缓慢的。因此,分析职的气质类型,合理安排和支配,对保证工作时的行为安全有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人群中具有4种典型的气质类型,即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
1)胆汁质的特征:对任何事物发生兴趣,具有很高的兴奋性,但其抑制能力差,行为上表现出不均衡性,工作表现忽冷忽热,带有明显的周期性。
2)多血质的特征:思维、言语、动作都具有很高的灵活性,情感容易产生也容易发生变化,易适应当今世界变化多端的社会环境。
3)黏液质的特征:突出的表现是安静、沉着、情绪稳定、平和,思维、言语、动作比较
迟缓。
4)抑郁质的特征:安静、不善于社交、喜怒无常、行为表现优柔寡断,一旦面临危险的情境,束手无策,感到十分恐惧。
上述4种气质类型,大多数人是介乎于各种气质类型之间的中间类型。通过准确评定一个职工的气质类型,对安排适当的工作和组织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种气质类型的人都需扬长避短,善于发挥自己的长处,并注意对自己的短处采取一些弥补措施。
(3)能力与安全。
能力是人完成某种活动所必备的一种个性心理特征。人的能力有多种多样,如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再造能力和创造能力,认识能力、实践活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在安全生产中,任何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人具有一定的能力。人在能力上的差异不但影响着工作效率,而且也是能否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制约因素。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危险性大的活动,因此这类职业不但要求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具有较强的特殊能力,选择这类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考虑能力问题。作为管理者应重视员工能力的个体差异,首先要求能力与岗位职责的匹配,其次发现和挖掘员工潜能,再通过培训再次提高员工能力,使得团队合作能力上相互弥补。
(4)情绪与安全。
情绪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受客观事物影响的一种外部表现,这种表现既是体验又是反应既是冲动又是行为。情绪在某种条件下产生,并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受外部刺激而引起的兴奋状态。情绪影响人的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异性,如生活条件、心理状态、感受力、经验、性格等,即使在同一刺激作用下,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情绪反应。
从安全行为的角度考虑,处于兴奋状态时,人的思维与动作较快,处于抑制状态时,思维与动作显得迟缓;处于强化阶段时,往往有反常的举动,同时从情绪看有可能发现思维与行
动不协调、动作之间不连贯现象,这是安全行为的忌讳。对某种情绪一时难以控制的人,可临时改换工作岗位或停止其工作,不能使其将情绪可能导致的不安全行为带到生产过程中去。
2.个性倾向性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1)需要与安全。
需要是个体心理和社会生存的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形成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个体感到缺乏什么东西,有不足之感;另一个是个体期望得到什么东西,有求足之感。需要就是
这两种状态形成的一种心理现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按其强度的不同排列成5个等级层次:一是生理需要生存直接相关的需要;二是安全需要,包括对结构、秩序和可预见性及人身安全等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三是归属与爱的需要,随着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实质性满足,个人以归属与爱的需要作为其主要内驱力;四是尊严需要,既包括社会对自己能力、成就等的承认,又包括自己对自己的尊重;五是自我实现,是指人的潜力、才能和天赋的持续实现。
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并且是低层次需要。在企业生产中,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没有保证生产安全的必要条件,那么这种客观的不安全会使人产生心理上的不安全感。
(2)动机与安全。
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体的需要和欲望,达到一定目标而调节个体行为的一种力量。它主要表现在激励个体去活动的心理方面。动机以愿望、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直接引起个体的相关行为。可以这样说,动机在人的一切心理活动中有着最为重要的功能,是引起人的行为的直接原因。
个体的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行为总是来自动机的支配。
2)某种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多种动机的影响。
3)一种动机也可能影响多种行为。
根据原动力的不同,可以把动机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两种。内在动机指的是个体的行动来自个体本身的自我激发,而不是通过外力的诱发。外在动机是指推动行动的动机是由外力引起的。许多心理学家特别强调外在动机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作用。实际上,任何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背后都隐藏着外在动机的作用。
4.3.3 与行为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在安全生产中,常常存在一些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这些心理状态如果调整不
当,往往成为诱导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常见的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如下,
(1)省能心理。人类在同大自然的长期斗争和生活中养成了一种心理习惯,总是希望以最小的能量(或者说付出)获得最大效果。这个“最小”如果超出了可能范围,目标将发生偏离和变化,就会产生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它在安全生产上常是造成事故的心理因素有了这种心理,就会产生简化作业的行为。例如,1986年2月某钢铁厂在维修高炉时,发现蒸汽管道上结着一个巨大的冰块,妨碍管道的维修。工人企图用撬棍掉冰块,但未撬动,如采取其他措施则费时、费力,于是在省能心理支配下,在悬冻的冰块下面进行维修。由于振动和散热影响,冰块突然落下打在工人身上,发生人身事故。省能心理还表现为嫌麻烦怕费劲、图方便、得过且过的惰性心理。
(2)侥幸心理。人对某种事物的需要和期望总是受到群体效果的影响,在安全事故方面尤其如此。生产中虽有某种危险因素存在,但只要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卫能力,切断事故链,就不会发生事故,因此发生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多数人违章操作也没发生事故,所以就产生了侥幸心理。例如,某建筑施工工人不懂爆破知识,为了紧急拆除,抱有侥幸心理冒险进行爆破作业,结果发生事故,当场被炸死。
(3)逆反心理。某些条件下,某些个别人在好胜心、好奇心、求知欲、偏见、对抗、情绪等心理状态下,产生与常态心理相对抗的心理状态,偏偏去做不该做的事情。1985年,某厂-工人出于好奇和无知,用火柴点燃乙炔发生器浮筒上的出气口,试试能否点火,结果发生爆炸,自身死亡。
(4)凑兴心理。凑兴心理是人在社会群体中产生的一种人际关系的心理反应,多见于精力旺盛、能量有余而又缺乏经验的青年人。从凑兴中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或发泄剩余精力,常易导致不理智行为。如汽车司机争开飞车、争相超车,生产过程中开玩笑酿成事故,届属凑兴心理造成的危害。
(5)好奇心理。好奇心理是由兴趣驱使的,兴趣是人的心理特征之一。青年工人和刚进厂的新工人对机械设备、环境等有一点恐惧心理,但更多的是好奇心理,他们对安全生产的内涵认识不足,于是将好奇心付诸行动,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而言,应对青年工人和新工人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善于发现事故隐患,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6)骄傲、好胜心理。骄傲、好胜心理在工人中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经常表现为骄傲好胜的性格特征,总认为别人不如自己,满足于一知半解,有些是工作多年的老工人,自以为技术过硬而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持无所谓态度;另一种是在特定情况、特定环境下的表现,争强好胜,打赌、不认输,这种类型多是青年工人。
(7)群体心理。社会是个大群体,工人所在班组则是小群体。群体内无论大小,都有群体自己的标准,也叫规范。这个规范有正式规定的,也有不成文的。人们通过模仿、暗示、服从等心理因素互相制约。有人违反这个标准,就受到群体的压力和“制裁”。群体中往往有非正式的“领袖”,他的言行常被别人效仿,因而有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群体规范和“领袖是符合目标期望的,就产生积极的效果,反之则产生消极效果。许多情况下,违反规程的行为无人反对,或有人带头违反规程,这个群体的安全状况就不会好。应该利用群体心理,形成良好的规范,使少数人产生从众行为,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第一节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5.1.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为依托,形成企业内部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最终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服务。
1.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如图5-1所示,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3.建筑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及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的关系如图5-2所示。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逐层分解后形成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部各管理部门、各岗位直至所有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所属的项目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都应当形成书面的文字资料,有条件的应努力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范化,作为企业及项目部进行安全管
理的重要制度依据。4.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的要求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建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由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5.1.3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纵向方面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②建筑施工企业其他负责人;③ 建筑施工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包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管理人员;⑤班组长;⑥ 作业人员。
5.1.4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落实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与员工绩效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般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分类
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常见的分类方式有:
(1)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3)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内容
下面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的分类方式,阐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④安全生产检査制度;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⑥应急管理制度;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⑧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⑨ 安全奖惩制度等。
(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②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制度;③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④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⑤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⑥ 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 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②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③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制度;④ 安全操作规程;⑤劳动防护
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等。(4)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 安全标志管理;②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通常经过起草、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签发、发布、培训、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
5.2.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定义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员工在操作机器设备、调整仪器仪表和其他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操作过程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设施或者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是员工安全生产操作的行为规范。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
(1)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依据有:①现行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要求;③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④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其他不安全因素;⑤作业环境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当处于什么状态,应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②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③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④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如手柄、开关所处的位置等;⑤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正确的操作步骤;⑥ 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操作时的规范姿势;⑦ 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⑧一些特殊要求;⑨异常情况如何处理;⑩ 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撰写。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撰写格式一般采用简式。简式的内容一般由安全生产操作要求构成,针对性强,文字简洁明了。可以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图表化、流程軒化。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完成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对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生产作业中的检查、对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情况的考核奖惩到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修订改进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和管理,除进行日常的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以外,在作业现场应张贴图文形式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每天的班前安全会上,班组长应反复强调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崠邲从给帝程的严重后果。
第三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3.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新上岗、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每个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是指公司、项目、班组三级。
(1)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项目部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考核奖恶,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事故案例等。
(2)项目级。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包括:在建工程基本情况,项目部基本情况,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操作技术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典型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必须接受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包括:本人从事的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本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控措施,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要求,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等。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生产教育
在特定情况下,要对员工进行适时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包括① 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期、台风期施工;②节假日前后;③加班或突击赶任务;④工作对象改变;⑤ 工种变换;⑥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⑦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4.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人文关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5.3.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川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仍由本单位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方式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必须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要求在每个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学习。
(2)由建筑施工企业自己组织培训考核的,所采取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脱产进行的系统性安全教育;②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教育;③实际操作和事故体验;④开展各种安全活动;⑤宣传教育。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周期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覆盖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周期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③建筑施工企业可规定本单位定期培训考试制度,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考试,实现常态化的管理;④每天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例如班前、班后安全会。
(2)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①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②专题安全生产教育。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3.3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1璠屑鮦储瘕葦瘥鑣趄荒闡嚷钴ú纪核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3.考核主体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证书有效期和继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5.3.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目前考核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电气焊、切割)、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叉车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装载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翻斗车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内推土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挖掘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压路机司机、建筑施现场场内平地机司机、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司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门)式起重机司机、架桥机司机、隧道运土轨道电瓶车司机、盾构机司机等。
1.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二级乙等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2.考核发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的方式。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3.证书有效期和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
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5.4.1 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
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仅为安全生产管理,不承担其他任务,其考核指标也只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绩效挂钩,而不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指标为考核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
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3.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5.4.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0.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1)、(2)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节 安全生产费用及保险
5.5.1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指的是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概算,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的一项,按照施工合
同的约定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所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5.2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提取标准及计算方法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的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① 矿山工程为 3.5%;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0%;③ 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 2.5%;④ 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 2%;⑤ 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竟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定的提取标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应按照规定的计算规则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5.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确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
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①安全文明施工总费用;②该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③ 使用要求;④ 调整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
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则建设单位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
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施工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该措施费。3.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5.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求和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
2.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未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5,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保险
1.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伤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内容详见本书第3章3.2.3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应遵守以下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4)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竟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用,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6)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讖邰寅粨多暹釕菸埃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
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害保
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计算有三种方式;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②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③ 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3.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2)投保。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属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广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3)费率。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事故记录和等级、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因素综合确定。
(4)保险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六节 职业病危害防治
5.6.1 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
1.职业病危害的概念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的分类
(1)按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可将其分为3类: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②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③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2)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规定,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①粉尘;② 化学因素;③ 物理因素;④ 放射性因素;⑤ 生物因素;⑥其他因素。3.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5.6.2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1.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1)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复杂,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危害也相当突出。
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
建筑工程类型、施工地点以及作业方式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设施。
2.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项目经理部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施工过程中主要识别以下职业病危害:
(1)粉尘。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产生粉尘的作业主要有:①矽尘:挖土机、推土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②水泥尘: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③ 电焊尘:电焊作业;④ 石棉尘: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⑤其他粉尘:木材加工产生木尘;钢筋、铝合金切割产生金属尘;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产生三硝基甲苯粉尘:;装饰作业使用腻子粉产生混合粉尘;使用石棉代用品产生人造玻璃纤维岩棉、渣棉粉尘。
(2)噪声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有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产生噪声的作业主要有:① 机械性噪声:凿岩机、钻孔机、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自卸车、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作业,混凝土破碎机、碎石机、压路机、铺路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等作业,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射钉枪类工具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以及建筑物拆除作业等;②空气动力性噪声: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3)高温。
建筑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建筑施工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4)振动。
部分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产生振动的作业有:①局部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混凝土振动棒、凿岩机、射钉枪类、电钻、电锯等手动工具作业;②全身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道路整面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5)密闭空间。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包括:①排水管、排水沟、螺旋桩、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烟道、隧道、涵洞、地坑、箱体、密闭地下室等,以及其他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② 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备的安装作业;③建筑材料装卸的船舱、槽车作业(6)化学毒物。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可产生多种化学毒物,主要有:①爆破作业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② 油漆、防腐作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酯类、汽油等有机物蒸气以及铅、汞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产生沥青烟;③涂料作业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铅汞等金属毒物;④ 建筑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聚氨酯、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等化学品;⑤路面敷设沥青作业产生沥青烟等;⑥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铬、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等;⑦地下储罐等地下工作场所作业产生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和缺氧状态。
(7)其他因素。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还存在紫外线作业、电离辐射作业、高气压作业、低气压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和生物因素影响等,主要有:①紫外线作业主要有:电焊作业、高原作业等②电离辐射作业主要有:挖掘工程,地下建筑以及在放射性元素本底高的区域作业,可能存在氡及其子体等电离辐射,X射线、y射线探伤时存在X射线、y射线电离辐射;③高气压作业主要有:潜水作业、沉箱作业、隧道作业等;④低气压作业主要有:高原地区作业;⑤低温作业主要有:北方冬季作业;⑥高处作业主要有:起重机、升降机作业等,脚手架和梯子作业等;⑦ 可能接触生物因素的作业主要有:旧建筑物和污染建筑物的拆除、疫区作业等,可能存在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虫媒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
5.6.3 建筑施工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
1.建筑施工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
职业病危害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度强度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低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病危害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1)工程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降低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
(2)个体防护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选用合适的防尘、防毒或者防噪声等的个体防护装备。
(3)组织管理等措施。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2.建筑施工中的职业危害个体防护装备
针对建筑施工中常见的职业危害,劳动者应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加以保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的原则
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軔聚飕风险。
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七节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指被企业组织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通过综合的组织管理等手段,使企业的安全文化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5.7.1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总体要求
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内部的和外部的文化特征,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通过全员参与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进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模式如图5-3所示。
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本要素
(1)安全承诺。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应切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反映共同的安全志向;明确安全问题在组织内部具有最高优先权;声明所有与企业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
(2)行为规范与程序。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安全承诺的具体体现和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要求。企业应确保拥有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绩效的管理系统,建立清晰界定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有效控制全体员工的行为。程序是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以实现对与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3)安全行为激励。企业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
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企业宜建立员工安全绩效评估系统,应建立将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企业宜在组织内部树立安全榜样或典范,发挥安全行为和安全态度的示范作用。
(4)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企业应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综合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企业应优化安全信息的传播内容,将组织内部有关安全的经验、实践和概念作为传播内容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就安全事项建立良好的沟通程序,确保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各级管理者与员工、员工相互之间的沟通。
(5)自主学习与改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企业应建立正式的岗位适合任职资格评估和培训系统,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企业应将与安全相关的任何事件,尤其是人员失误或组织错误事件,当作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宝贵机会与信息资源,从而改进行为规范和程序,获得新的知识和能力。应鼓励员工对安全问题予以关注,进行团队协作,利用既有知识和能力,辨识和分析可供改进的机会,对改进措施提出建议,并在可控条件下授权员工自主改进。经验教训、改进机会和改进过程的信息宜编写到企业内部培训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中,使员工广泛知晓。
(6)安全事务参与。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作出贡献的重要责任。员工对安全事务的参与是落实这种责任的最佳途径。所有承包商对企业的安全绩效改进均可作出贡献。企业应建立让承包商参与安全事务和改进过程的机制。
(7)审核与评估。企业应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及审核时,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文化评估方法,关注安全绩效下滑的前兆,给予及时的控制和改进。
5.7.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有利于企业各层级,从决策层到操作层、从各级管理者到从业人员形成统一的安全理念;有利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投人和有效使用;有利于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各个生产环节中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并提供保障;有利于对从业人员的个体保护;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有利于完善企业的安全形象,进而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和途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人手:安全精神文化建设、安全物质文
化建设、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安全制度文化建设。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精神文化建设。
安全精神文化建设是要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安全理念,它代表了企业和员工的核心安全价值观,为判断管理者的决策、操作者行为是否正确提供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正确的安全理念能够鼓舞员工斗志、增强企业凝聚力。其次要加强企业职业道德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从业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企业中一旦形成良好的安全道德氛围,就能发挥强大的舆论力量,引导员工自我学习、自我反省,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水平。最后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前提,是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企业必须持续地强化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形成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物质文化建设。
安全物质文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技术和管理的手段,实现生产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机具、环境、劳动防护用具等的本质安全,以降低施工现场随处可见的风险。要从源头上把好这些物质因素的安全关,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谨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文化建设。
人的安全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人的行为是复杂的和动态变化的,既由态度、意识、知识等认知水平决定,又被情感、思维支配,还受到道德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影响。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化、安全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意识的作用,最终都要依靠员工的安全行为来实现。所以,员工的安全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最重要的一环。因此,企业要重视安全行为文化建设,用安全理念来引导、用标准规范来强化、用规章制度来约束,让“确保安全”成为员工在生产中的行为习惯。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制度文化建设。
企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最终都要形成完整规范的制度固定下来,既作为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行为依据,又作为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的标准。在生产活动中,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将持续发展完善。
第八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5.8.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
1.一般要求
(1)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2)建立和保持。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 PDCA 动态循环模式,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3)自评和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2.核心要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核心要素有8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图5-4所示。
5.8.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共分五个部分:安全管理行为标准化、房建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特殊自然条件应对措施、智慧工地推广。
第六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一节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6.1.1 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是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企业要做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第一道,就是“管风险”,利用风险评估技术,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地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通过行政和技术管理手段落实管控方案,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第二道,就是“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概念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企业对安全风险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管理,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或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生产经营系统)、施工(或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
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要求
(1)明确责任、建立制度。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工作。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2)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1)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2)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施工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重点风险辨识:①施工工艺;②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③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④有限(受限)空间以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⑤ 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⑥其他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4.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5.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1)企业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要通过隔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
(2)实施分级管控。
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企业要高度关注施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明确发包或者出租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企业将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6.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2)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7.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8.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
6.1.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目标与职责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目标
各类风险事件发生前,应尽可能选择较经济、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或避免风险事件
的发生,将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降至可能的最低程度;各类风险事件发生后,应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急预案和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周边环境影响等,排除风险隐患。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为工程技术风险控制的首要责任方,应当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和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技术风险的控制。其工作职责如下: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在立项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对后续工程建设乃至运营阶段造成的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将可能存在的风险体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对该阶段的风险情况进行收集和保存,并将该情况告知后续工程建设的相关参建单位或相关风险承担及管理方,以供其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
2)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了解项目的整体建设风险,该风险的研究由初步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提出。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提出的风险和已经给出的相关设计处理建议给予重视,合理采纳设计方案中的建议或意见,并对选择的设计方案予以确认。
3)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等。所选单位的资质要求和人员要求应当满足工程规模、难度等的需要,以保证工程建设风险的控制效果。
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或复工前组织识别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工程节点,并在相应节点开工前组织开工或复工条件的审查,条件审查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以保证工程开工准备工作的有效充分。
5)建设单位应在现场建立起相应的技术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参建各方的风险应急主要责任人,组织编制相应的技术风险管理预案,并监督应急物资的准备情况。
6)当现场发生风险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事故的抢险或事后的处理工作,做好施工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使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案),并按照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风险的实施与跟踪,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3)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中综合考虑建设前期风险评估结果,确保建筑设计方案和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提出相应设计的技术处理方案,根据合同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就相关风险处置技术方案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4)勘察单位职责。
勘察单位应在项目勘察阶段做好项目前期的风险识别工作,包括所属项目的地质构造风险、地下水控制风险、地下管线风险、周边环境风险等,为项目建设设计提供依据或进行相关提示,也为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提供相关的信息。在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必要的补勘工作。做好勘察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问题。
(5)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的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1.3 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
1.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的基本概念
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应包括建设工程前期总体安全风险分析和建设期全过程的动态安全风险分析。
各阶段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应前后衔接,后阶段安全风险识别应在前阶段安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
2.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内容
(1)安全风险识别应根据工程建设期的主要安全风险事件和安全风险因素,建立适合的安全风险清单。
(2)安全风险因素的分解应考虑自然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程自身特点、周边环境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1)自然环境因素:台风、暴雨、冬期、雨期、汛期、夏季高温等。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因素:触变性软土、流沙层、浅层滞水、(微)承压水、地下障碍物、沼气层、断层、破碎带等。
3)周边环境因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轨道交通、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周边河流及防
汛墙等。
4)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因素。
5)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方面的因素。
6)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的因素。
7)施工管理因素。
(3)安全风险识别前应广泛收集工程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2)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
4)现场勘查资料。
3.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流程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可从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开始,运用安全风险识别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事件及其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建立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因素清单。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流程见图6-1,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建设工程项目每个阶段的关键节点都应结合具体的设计工况、施工条件,周围环境、施工队伍、施工机械性能等实际状况对安全凤险因素进行再识别,动态分析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安全风险因素。
(2)安全风险再识别的依据主要是上一阶段的安全风险识别及安全风险处理的结果,包括已有安全风险清单、已有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对已处理安全风险的跟踪。安全风险再识别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新增安全风险因素的识别过程,也是安全风险识别的循环过程。
4.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方法
(1)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可采用专家调查法、故障树分析法、项目工作分解结构一风险分解结构分析法等,可根据工程对象采用某一种方法或组合几种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识别。
(2)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方法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评估要求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类型选取。安全风险分析可采用以下三类方法:
1)定性分析方法,如专家调查法。
2)定量分析方法,如故障树分析法。
3)综合分析方法,即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6.1.4 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在建设前期和施工准备阶段,应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情况,进行建设工程技术安全风险评估。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动态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应明确相关责任人,收集基本资料,依据安全风险等级标准和接受准则制定工作计划和评估策略,提出安全风险评价方法,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内容
(1)安全风险评估应建立合理、通用、简洁和可操作的安全风险评价模型,并按下列基本内容进行:
1)对初始安全风险进行估计,分别确定每个安全风险因素或安全风险事件对目标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当安全风险概率难以取得时,可采用安全风险频率代替。
2)分析每个安全风险因素或安全风险事件对目标安全风险的影响程度。3)估计安全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的估值,并计算安全风险值,进而评价单个安全风险件和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初始安全风险等级。
4)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处理方案或措施。
5)通过跟踪和监测的新数据,对工程安全风险进行重新分析,并对安全风险进行再
评价。(2)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各安全风险事件的预控措施。
2.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流程
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应从安全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估计开始,然后进行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价,再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安全风险预控措施的实施,降低工程安全风险。在工程不同阶段,需进行动态评估和预控。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流程见图6-2,并符合以下要求:
(1)通过对安全风险估计和评价得到的安全风险水平对比安全风险标准,确立单个安全风险事件和项目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选择安全风险预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处理策略实施计划。
(2)安全风险预控措施实施后即进入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流程,经安全风险跟踪和监测来判断安全风险策略实施效果,并监测实施后是否还有安全风险残余,以及随之产生的新的安全风险因素。
(3)分解安全风险残余和新的安全风险因素的安全风险水平大小,确定是否采取新的安全风险预控措施,进行安全风险再评估。
3.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方法
(I)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可采用风险矩阵法、层次分析法、故树分析法、期综合评法、蒙特卡罗法、敏感性分析法、贝叶斯网络法、神经网络分析法等。(2)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前,应收集相关工程数据或工程案例,并根实际况对安全
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
(3)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得到确认,确认方式可以采用专家评审方式,也可报请上级单位审核确认。
(4)安全风险评估等级确定后,应针对性地采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预控措施,具体措施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
4.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格式
建设工程技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见《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附录A的
规定。
6.1.5 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安全风险处理策略,编制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实施计划并实施。
1.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内容
(1)安全风险跟踪应对安全风险的变化情况进行追踪和观察,及时对安全风险事件的状态做出判断。
(2)安全风险跟踪的内容包括:安全风险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已识别安全风险事件特征值的观测、对安全风险发展状况的纪录等,可采用如下记录表式:
1)动态安全风险跟踪表应符合《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附录B的规定。
2)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月报表应符合《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附录C的规定。
(3)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是动态的过程,应根据工程环境的变化、工程的进展状况及时对施工质量安全风险进行修正、登记及监测检查,定期反馈,随时与相关单位沟通。
(4)安全风险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定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提出监测标准。
2)跟踪安全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采用有效的方法及工具监测和应对安全风险。
3)报告安全风险状态,发出安全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安全风险处理建议。
(5)根据安全风险跟踪和监测结果,应对安全风险等级高的事件进行处理,安全风险处
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安全风险接受准则,提出安全风险处理措施。
2)安全风险处理基本措施包括安全风险接受、安全风险减轻、安全风险转移、安全风险
3)根据安全风险处理结果,提出安全风险对策表,安全风险对策表的内容应包括初始安全风险、施工应对措施、残留安全风险等。
规避。
4)对安全风险处理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当安全风险在接受范围内,安全风险管理按预定计划执行直至工程结束;当安全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对安全风险进行再处理,并重新制定安全风险管理计划。
2.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流程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流程首先应编制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安全风险监测实施过程中可采用远程监控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控,根据监测结果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案。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的流程见图6-3。
3.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方法
(1)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方法可采用人工现场巡视、安全风险跟踪现场记录、远程监控技术,或采用多种方法的综合跟踪监测方法。
(2)安全风险跟踪与监测宜用定量化的指标进行监控,并应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全面掌握工程建设安全风险。
6.1.6 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
参建各方应明确各安全风险事件相应的安全风险预警指标,根据预警等级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1.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内容
(1)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风险事件,应划分预警等级。根据突发安
全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控性等情况,分为4级,具体规定如下:
1)一级(重大)安全风险预警,即红色风险预警,为最高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是灾难性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
2)二级(较大)安全风险预警,即橙色风险预警,为较高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很严重,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工程造成破坏或有人员伤亡。
3)三级(一般)安全风险预警,即黄色风险预警,为一般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一般,对工程可能造成破坏的范围较小或有较少人员伤亡。
4)四级(低)安全风险预警,即蓝色风险预警,为最低级别的安全风险预警,风险事故后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忽略,对工程本身以及人员、设备等不会造成较大损失。
(2)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管理的需要,宜建立安全风险监控和预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安全风险状态。
(3)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交底,保持响应
能力。
(4)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施,并明确安全通道、应急电话、医疗器械、药品、消防设备设施等。
(5)针对各级安全风险事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演练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预案的演练,其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2.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流程
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流程首先应建立安全风险预警预报体系,当预警等级三级及以上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安全风险处置。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流程见图6-4。
3.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法安全风险预警可采用远程监控平台与数据实时处理的信息平台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节 事故有隐患排查治理
6.2.1 事故隐患基本知识
1.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级
按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的不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2.2 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施工单位将施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2.3 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是指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
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可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经科学整合以下列方式进行:
(1)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2)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銜數认脎約傺梵鈁覗倡面检查。
(3)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施工工艺、设备、电气、消防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
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6)类比事故隐患排查。类比事故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后的
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事故隐患排查频次的确定。
各行业、各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频次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下列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员工班前即开工前事故隐患排查。
2)员工当班时事故隐患排查。
3)施工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天开展日常性事故隐患排查。
4)项目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5)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6)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和专业事故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7)当获知同类企业同类工程项目发生伤亡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2)特殊情形下的事故隐患排查。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施工工艺、机械等发生重大改变,应进行风险评估的。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事故隐患治理6.2.4
事故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企业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施(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明确适合本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以下标准
判定:
(1)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①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②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③基坑底部出现管涌;④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3)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4)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
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5)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7)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6)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
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7)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9)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1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
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2)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 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评估制度、报告制度、整改资金保证制度、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公告公示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是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基础平台,围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需求进行建设,以起到联通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在网上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汇报。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量化的考核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各从业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施工企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评价
第二节 专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节 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节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节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七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八节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第九节 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及指挥安监简介
第八章 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急管理体系概述
8.1.1 应急管理的基本概念
应急管理: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
传统的应急管理注重事故发生后的即时响应和控制。现代应急管理强调全过程的管理,涵盖了事故发生前、中、后各个阶段,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理念。
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多选题
1、预防
一是预防事故发生,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一是预防事故发生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
二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安全距离、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等。
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2、准备
准备是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
应急准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组织、应急预案、救援队伍、应急资源、应急通信保障、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3、响应
响应是指在生产安全事吉发生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阶段。
企业一是要提高快速反店立能力;二是要加强协调组织能力,使各方面的力量都参与进来;三是要为一线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以提高危?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4、恢复
恢复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所采取的处置工作。
恢复工作包括短期恢复和长期恢复。短期恢复工作包括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避难所、安全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基本服务。长期恢复的重点是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活的恢复,包括重建被毁的设施和房屋等。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事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8.1.2 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构建
通常是判断题:法律法规体系是整个体系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支持保障系统多选题: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应急通信系统、物资装备保障系统、人力资源保障系统、财务保障体系。
1、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的管理机构、功能部门、应急指挥、救援队伍4个方面。
考法1:组织体系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
考法2:组织体系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等几个方面。
管理机构:维持应急日常管理;
考法1: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管理机构的作用是什么?答案:维持应急日常管理。
功能部门: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消防、医疗机构等;
考法1: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功能主要是指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比如____、____等
应急指挥是:负责应急救援活动场外与场内指挥系统;
考法1:应急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活动____与场内(现场指挥)指挥系统。
考法2:应急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活动场外指挥(集中指挥)与____系统。
考法3:应急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活动____与____系统。
救援队伍:专业和志愿人员组成。
考法1:应急救援队伍由____和志愿人员组成。
考法2: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和____人员组成。
考法3:应急救援队伍由____和____人员组成。
2、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由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和公众动员4个基本机制组成。
考法1:运行机制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____保障。
考法2:运行机制是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由____、____、____、____组成
应急指挥一般可分为集中指挥与现场指挥。一般以现场指挥为主。
分级响应是指在初级响应到扩大应急的过程中实行的分级响应的机制。
考法1:什么情况需要扩大或提高响应级别?(多选题)
1、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 2、影响范围 3、控制事态的难度
考法2: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指的什么?两方面(多选题)
1、提高指挥级别 2、扩大应急范围
属地为主强调“第一反应”的思想和以现场应急、现场指挥为主的原则。
考法1:属地为主强调的是以____、____为主的原则。
考法2:属地为主强调____的思想。
公众动员是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
第二节 应急准备
8.2.1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预案分类
考法1:事故应急预案包括____、____、____。
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考法1:以下哪些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单选题、多选题
考法2:综合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编制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判断题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编制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考法1:略
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考法1:事故风险比较单一,或者危险性比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____。答案:现场处置方案
考法2:以下哪些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答案: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危险性较大的装置、危险性较大的设施。
2、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与程序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8个步骤。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如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行政、后勤、人事、财务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中应邀请相关救援队伍以及周边相关(兄弟)企业、单位(兄弟单位)或社区代表参加。
考法1:
资料收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应急预案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他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事故资料,以及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资料。
考法1:
风险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考法1:
应急资源调查:调查政府部门能够给予的救援支持,周边单位能够给予的救援支持,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撰写资源调查报告。
考法1:
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时效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科学,尽可能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考法1: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____________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科学,尽可能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答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时效原则。
考法2: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时效原则。判断题
桌面推演: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有关经验教训,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桌面演练的形式,模拟安全事故应对的过程,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完善。
考法1:
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开展。
应急预案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全面性、应急预案体系设计的针对性、应急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的科学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考法1:
批准实施:通过评审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
考法1:
3、综合应急预案的内容
3.1 总则。
1)适用范围。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
2)响应分级。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3.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及构成单位(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可设置相应的作小组,各小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及行动任务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为附件。
3.3 应急响应。
1)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接报、信息处置与研判。
信息接报,应明确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内部通报程序、方式和责任人,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以及向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信息处置与研判,应明确响应启动的程序和方式。响应启动后,应注意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2)预警,包括预警启动、响应准备和预警解除。
预警启动,应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方式和内容。
响应准备,应明确作出预警启动后应开展的响应准备工作,包括队伍、物资、装备、后勤及通信。
预警解除,应明确预警解除的基本条件、要求及责任人。
3)响应启动,应确定响应级别,明确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包括应急会议召开、信息上报,资源协调、信息公开、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应明确事故现场的警戒疏散、人员搜散、医疗救治、现场监测、技术支持工程抢险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明确人员防护的要求。
5)应急支援,应明确当事态无法控制情况下,向外部(救援)力量请求支援的程序及要求、联动程序及要求,以及外部(救援)力量到达后的指挥关系。
6)响应终止,应明确响应终止的基本条件、要求和责任人。
(4)后期处置。
明确污染物处理、施工秩序恢复、人员安置方面的内容
(5)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① 通信与信息保障;② 应急队伍保障;③ 物资装备保障;④ 其他保障4.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
4、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说明专项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以及与综合应急预案的关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可用图示)及构成单位(部门)。应急组织机构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及行动任务建议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为附件。
(3)响应启动。明确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包括应急会议召开、信息上报、资源协调、信息公开、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4)处置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指导原则,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5)应急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明确保障的内容。
5、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
(1)事故风险描述。
简述事故风险评估的结果(可用列表的形式附在附件中)
(2)应急工作职责。
明确应急组织分工和职责。
(3)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应急处置程序;②现场应急处置措施;③明确报警负责人以及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4)注意事项。
包括人员防护和自救互救、装备使用、现场安全方面的内容。
6.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施工项目部的事故应急预案在编制完成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
(2)施工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将事故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项目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4)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6)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8.2.2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应救援人员。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8.2.3 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应急演练的目的、类型与工作原则
(1)应急演练的目的。
1)检验应急救援预案。
2)完善准备。
3)磨合机制。
4)宣传教育。
5)锻炼队伍。
(2)应急演练的类型。
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
(3)应急演练的工作原则。
1)符合相关规定。
2)依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注重能力提高。
4)确保安全有序。
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基本流程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基本流程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持续改进5个阶段。
(1)计划,包括:① 需求分析;② 明确任务;③ 制订计划。
(2)准备,包括:① 成立演练组织机构;② 编制文件;③ 工作保障。
(3)实施,包括:① 现场检査;② 演练简介;③ 启动;④ 执行;⑤ 演练记录;⑥ 中断;⑦ 结束。
(4)评估总结,包括:① 评估;② 总结。
(5)持续改进,包括:①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完善;② 应急管理工作改进,
8.2.4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择配置现场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例如:安全帽、抢险救援服、防寒救援服、防雨服(冲锋衣)、安全带、防坠器、抢险救援靴、雨靴、防割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鞋、焊工帽、焊工手套,焊工鞋,焊工防护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护目镜、水准仪、测距仪、氧气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警戒标志杆、锥形事故标志柱、隔离警示带、固定抬板、担架、救生绳、三脚架、气动起重气垫、医疗急救箱、升降工作平台、剪切器、扩张器、剪扩器、液压泵组合套装、手持钢筋速断器、混凝土破拆工具、背负式气动破拆工具、切割机、手持式砂轮机、电动污水泵、千斤顶灭火器、对讲机、移动照明灯组、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燃油应急灯、通风机、照相机、摄像机、记录仪等。
8.2.5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应急值守人员应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项目部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本值班日的安全状况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应急值守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事故报告时,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8.2.6 开展应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节 应急处置
8.3.1 事故应急处置的特点
事故应急处置具有突发性、复杂性、事故后果及影响易激化矛盾等特点。
1.突发性
突发性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共同特征,大部分事故爆发突然,爆发前没有明显征兆一旦发生,发展蔓延迅速,甚至失控。
2.复杂性
事故应急处置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事故影响因素与演变规律的不确定性,不同部门的
商急处置的单位在信息沟通、行动协调与指挥、投权与职责等方面的复杂性,公众的反应和烝慌心理、过激等突发行为的复杂性,现场处置措施的复杂性3.事故后果及影响易激化矛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稍有不慎,可能改变事故的性质,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引起事放波及范围扩展,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后果加大,事态激化造成失控状态,甚至可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
8.3.2 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与响应、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阶段。
1.接警与响应
接到事故报警后,对警情作出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
2.应急启动
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例如通知应急人员就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成立现场指挥部等。
3.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队伍进人事故现场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恢复
主要包括现场清理、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事故总指5.应急结束挥宣布应急结束。
8.3.3 事故应急处置的措施
事故应急处置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处置,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购产损失。
事故应急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控制住引发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教捌
工作的重要任务。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酒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在撤离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程中,应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检测、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环境等造成的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础设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
(6)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并总结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四节 现场急救
现场急救是指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未送至医院或救援队尚未到达前,在现场实施及时的抢救措施。现场急救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缺乏现场救护知识或盲目救援往往会使处在生死之际的伤员丧失最宝贵的抢救时间,甚至造成二次伤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掌握一些急救常识,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正确地开展现场救护,对于保全伤员生命、降低伤残率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救援。
1.现场急救的基本要求
(1)先复后固。当伤员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并伴有骨折时,应首先实施心肺复苏术,直至心跳、呼吸恢复后,再行固定骨折。
(2)先止后包。在出血并伴有伤口的情况下,应先止血,后对伤口进行包扎。
(3)先重后轻。当有大量伤员同时受伤时,应优先抢救重伤者,然后再处理轻伤者
(4)先救后送。对重伤员要先在现场进行抢救,稳定后再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5)边呼边救。现场有大量伤员时,在对伤员进行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呼吁周围的人来协助救护。
(6)医护人员以救治为主,其他人员以抢运为主。
2.现场急救的基本方法
现场急救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5大类,
(1)心肺复苏。
心肺复苏是指针对呼吸和循环衰竭或骤停所采取的抢救措施,以人工呼吸替代伤员的自主呼吸,以心脏按压形成暂时的人工循环并诱发心脏的自主搏动。
1)人工呼吸。
当心脏骤停,以及因电击、中毒、溺水、颈椎骨折等引起呼吸停止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其目的就是采取人工的方法来进行强制性呼吸活动,及时而有效地使空气有节律地进人和排出肺脏,供给体内足够氧气和充分排出二氧化碳,维持通气功能,促使呼吸中枢尽早恢复功能,使伤员尽快脱离缺氧状态,从而使机体受抑制的功能得以兴奋,恢复人体自主呼吸。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具体操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伤员平卧,解开衣领,松开围巾和紧身衣服,放松裤带,以利于呼吸时胸自然扩张;在伤员的肩背下方垫软物,使伤员的头部充分后仰,呼吸道尽量畅通;用手指清除口腔中的异物,以免堵塞呼吸道;注意环境要安静,冬季要保暖。
②抢救者站在或跪于伤员的一侧,以近其头部的手紧捏伤员的鼻子(避免漏气),并将手掌外缘压住额部,另一只手托在伤员颈部,将颈部上抬,头部尽量上仰,鼻孔呈朝天位,使嘴巴张开准备接受吹气。
③抢救者先吸一口气,然后嘴紧贴伤员的嘴大口吹气,同时观察其胸部是否膨胀隆起,以确定吹气是否有效和吹气是否适度。吹气停止后,抢救者头稍侧转,并立即放松捏鼻子的手,让气体从伤员的鼻孔排出。此时注意胸部复原情况,倾听呼气声,观察有无呼吸道梗阻。
如此反复而有节律地进行人工呼吸,不可中断,每分钟应进行12~16 次。
进行人工呼吸时口对口吹气的压力要掌握好,开始时可略大些,频率也可稍快些,经过二十次人工吹气后逐渐减小压力,只要维持伤员胸部轻度升起即可。如遇到伤员嘴巴掰不开的情况,可改用口对鼻孔吹气的办法,吹气时压力要稍大些,时间稍长些,效果相仿。采用这种方法,只有当伤员出现自主呼吸时方可停止。但要严密观察,以防呼吸再次停止。
2)胸外心脏按压法。
在创伤、电击、溺水、窒息、心脏病或药物过敏等引起心脏骤停时,可以采用胸外心脏按压法,即通过人工方法有节律地对心脏按压,来代替心脏的自主搏动,从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进而恢复心脏的自主节律,挽救伤员的生命。
胸外心脏按压法按下述步骤进行:
①使伤员就近仰卧于硬板上或地上,注意保暖,解开员衣领,使其头部后仰侧偏。
②抢救者站在伤员左侧或两腿跪跨在伤员的腰部两侧,
③抢救者以一手掌根部置于伤员胸骨下1/3处,即中指对准其颈部凹陷的下缘,另一手掌叉重叠于该手背上,肘关节伸直,依靠体重和臂、肩部肌肉的力量垂直用力,向脊柱方向冲
击性地用力施压胸骨下段,使胸骨下段与其相连的肋骨下陷3~4cm,间接压迫心脏,使心脏内血液搏出。④按压后突然放松(要注意掌根不能离开胸壁),依靠胸的弹性使胸骨复位。此时心脏舒张,大静脉的血液即回流到心脏。
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法时要注意:首先,操作时定位要准确,用力要垂直且大小适度,要有节奏地反复进行,防止因用力过大而造成继发性组织器官的损伤或肋骨骨折。其次,按频率一般控制在60~80次/分钟;有时为了增强效果,可增加按压频率,达到100次/分钟左右。再次,抢救时必须同时兼顾心跳和呼吸。最后,抢救工作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在没送到医院之前,抢救工作不能停止。
以上两种抢救方法适用范围很广,除电击伤外,对遭雷击、急性中毒、烧伤、心跳骤停等原因所引起的抑制或呼吸停止的伤员都可采用,有时两种方法可交替进行。
(2)止血。
“五大伤害”是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这些事故都会造成出血征象,且常伴随软组织割裂伤、挫伤、刺伤、骨折等原发创伤。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正确地采取下列止血方法:
1)压迫止血法:抬高受创伤肢体,在找不到消毒纱布和棉垫时,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
或其他棉织品覆盖在伤口表面,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2)指压止血法: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动脉止血,即用手指压在动脉出血的近心端。这种方法简便、见效快,但不能持久。
3)弹性止血带止血:当肢体动脉创伤出血,一般的止血包扎方法效果不理想时,可以用弹性止血带止血。
(3)包扎。
可包扎起到保护创面、止血、止痛、减少污染的作用,适用于全身各个部位,正确包扎才能起到压迫止血、保护伤口、防止感染、固定骨折和减少疼痛的作用。
绷带包扎法分为环形包扎法、螺旋包扎法、螺旋反折包扎法和“8”字形包扎法4种。在紧急情况下,身边无消毒药品和无菌纱布、绷带时,可用比较干净的衣服、毛巾、布条代替来包扎受伤处。
(4)固定。
固定对骨折、关节严重受伤、肢体挤压伤和大面积软组织损伤等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并可以减轻痛苦,减少并发症,有利于伤员的搬运。
1)夹板固定:夹板固定前,必须先止血、包扎伤口。包扎时,暴露的骨折端不能送回伤口内以免损伤血管、神经及加重污染。夹板与皮肤之间及夹板两端要加以纱布、棉花等物作为垫子,以防局部组织压迫坏死。结打在夹板一侧,松紧适当,指(趾)要露出,以便观察肢体血液循环情况。
2)利用躯干和健肢固定:无现成夹板和代用品,可用三角中或宽布带将骨折的上臂或前臂固定于躯干上,骨折的大腿和小腿固定于健肢上。对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应先止血,后包扎,再固定。固定时要松紧适度,牢固可靠
(5)搬运。
搬运患者应遵从受伤部位不被挤压、不负重、脊柱不扭曲三个原则。搬运时动作要轻快,尽量避免震动。不同的伤情选用不同的搬运方法,单人徒手搬运可采用抱,背、扶等方式,双人徒手搬运可采取拉车式、椅托式、手托式等方法。搬运工具可采用担架、木板、床单躺椅等。
正确的搬运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在运送过程中不正确的运送方法导致继发性创伤
1)有骨折征象的伤员一定要包扎、固定后再搬运。
2)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的伤员,在搬运过程中应平卧,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或戴冰帽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动。
3)高处坠落致伤伤员,常伴有脊椎受伤,所以搬运时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切忌只搬伤员的两肩和两腿,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躯干过分屈曲或伸展,使已受伤的脊椎移位,甚至断裂,造成截瘫甚至导致死亡。
4)肢体受到严重挤压致伤的伤员,经现场处理后,送医院过程中,不应局部按摩、热敷也不能随便活动。
5)胸部等处脏器受伤的伤员,要警惕肋骨骨折和脏器出血的可能,所以这类伤员一定要平稳运送,密切观察。
3.常见现场急救类型
发生触电事故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同时向医疗部门呼救,这是能否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在切断电源前应注意伤员身上因有电流通过,已成带电体,任何人不应触碰伤员,以免
(1)触电救护。
切断电源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立即拉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以断开电源:自己也遭电击。是当不能立即按上面的办法切断电源时,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将电线拨开,使伤员脱离电源,此时切不可用手、金属、潮湿的导电物体直接触碰伤员的身体或伤员接触的电线,以
在切断电源时,要事先采取防御措施,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因肌肉放松而自行摔倒,免引起抢救人员自身触电。造成二次伤害。切断电源的动作要用力适当,防止因用力过大造成带电电线击伤在场的其他人员。
(2)伤害救护。
建筑施工现场的伤亡事故多为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都会造成出血征象,且常伴随软组织割裂伤、挫伤、刺伤、骨折等原发创伤。
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正确地采取压迫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弹性止血带止血等暂时性的止血方法止血。伤员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应尽快正确地运送到医院抢救,避免不正确的运送方法导致继发性创伤。
(3)烧伤救护。
烧伤包括热烧伤、电烧伤和化学烧伤等。
1)热烧伤救护。由于火焰、开水、蒸汽、热液体或热固体直接接触于人体所引起的烧伤,都属于热烧伤。热烧伤现场救护的主要措施是尽快使伤员脱离致伤因素,以免继续损害深层组织,为下一步的救治创造条件。
热烧伤分为一般部位烧伤和特殊部位烧伤。
一般部位是指除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以外的身体烧伤。当伤员身上燃烧着的衣服难以脱下时,可让其就地躺下滚动或用水喷洒灭火。附近有浅河沟或水池处,也可让伤员跳入水中灭火,切勿奔跑或用手拍打,以免助长火势或造成手烧伤。让伤员脱离致伤物后要用清洁布覆盖创面,简单包扎,避免感染。不要弄破水疱,更不能自行用不卫生或不对症的药物乱涂创面,以免增加进一步处理的困难。伤员经现场处理后,应立即送医院救治。
特殊部位是指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的烧伤,应根据烧伤部位的不同分别处理。
2)电烧伤救护。因电流的特殊作用,电烧伤所造成的软组织损伤是不规则的立体烧伤。电烧伤往往伤口小,基底大而深,所以不能单纯用烧伤面积来衡量烧伤的程度,而应同时注意致伤的深度和全身情况。
3)化学烧伤救护。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化学烧伤为各种酸(如硫酸、硝酸、盐酸等)、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生石灰等)烧伤,症状各不相同,常采取以下急救方法:①采取各种方法迅速清除创面上的化学物质,剪去受污染的衣服,以减少创面继续损伤;②用大量水冲洗局部创面;③采用恰当的中和治疗,如酸烧伤,可用浓度为2%的苏打水或浓度为 3%的食盐水或肥皂水冲洗中和;碱烧伤,可用浓度为3%的硼酸水或浓度为2%的醋酸溶液冲洗患处;④若化学物质进入眼睛内,切忌用水或手帕揉擦,以免增加创伤;⑤误服有毒化学物质,造成口腔、消化道烧伤时,可服牛奶、植物油、鸡蛋清等进行救护。
经现场处理后,应送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4)中毒救护。
1)迅速脱离有毒现场。中毒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以免毒物进一步侵人。现场救护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佩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置。在现场要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工作,不要到污染区域。
02)防止继续吸收毒物。当皮肤被酸或碱性化学物灼伤或被易通过皮肤吸收的化学品污染后,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包括贴身内衣)、鞋袜、手套,用流动水冲洗,同时要注意清洗污染的毛发,忌用热水冲洗。
对化学物溅入眼中者,及时充分的冲洗是减少组织损害的最主要措施,在没有洁净水源的地方,也可用自来水冲洗。
中毒患者,应立即送到空气新鲜处,安静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子吸氧
第五节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8.5.1 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小时内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济损失,
(5)事故的初步原因。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8.5.2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事故调查的组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权、事故调查应遵守的纪律和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
详见本书第3章3.2.2部分。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5.3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该对案卷进行归档和管理。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论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九章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一节 国内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二节 国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十章 模板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模板工程的定义与分类
第二节 模板安装安全技术
第三节 模板拆除安全技术
第四节 高大模板支撑工程安全监管
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脚手架的分类及形式、基本要求
第二节 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节 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第十二章 土方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土方基本性能与分类
第二节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章 基坑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基坑工程分级和安全技术
第二节 基坑工程检测
第十四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第一节 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节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第三节 临时用电基本要求
第四节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第十五章 高出作业安全技术
第一节 高出作业的定义与分级
第二节 高出作业安全技术
第十六章 电气焊(割)作业安全技术
第一节 气瓶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节 气瓶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节 气瓶运输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章 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夏季(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技术
第二节 雨季施工安全技术
第三节 冬季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八章 点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某住宅工程瞒报事故
第二节 某工程吊篮倾覆高出坠落事故
第三节 某工程悬挑式钢平台坍塌事故
第四节 某运动中心工程模板支架坍塌事故
第五节 某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