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对象
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
来源:《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包括单位、建(构)筑物及其内外的部位、区域以及具体目标。
来源:《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包括单位、建(构)筑物及其内外的部位、区域以及具体目标。
来源:《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2018》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a)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
b)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
c)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来源:《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501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