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55号令中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41号令中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时间上表达不准确,另外还有不在这个时间内申请的也没对应的处罚措施。建议能修改一下时间的表述,增强相应的处罚措施。
咨询时间: 2021-04-14
回复:在修改相关部门规章时予以考虑,感谢您的宝贵建议。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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