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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关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事宜

咨询:政法司领导: 您好! 新安全法第36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请问单位食堂如使用燃气,是否“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如不安装,9月1日始,可能会受到“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咨询时间: 2021-06-15


回复:《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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