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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技术负责人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和“技术审核”,但我单位因质控体系要求,必须质量负责人签字,但公司的质量负责人没有一消证书,是否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规定,是否面临2万元的罚款?以前签发的报告都是那样的,是否面临《办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的风险?
回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性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印章。公司在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条文。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3-02-21 17: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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