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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技术负责人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和“技术审核”,但我单位要求质量负责人签字,相当于将技术负责人负责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分离出去了,且现在的质量负责人没有一消证书,是否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回复: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性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印章。公司在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条文。
质量负责人没有相关要求必须是注册消防工程师。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3-02-27 17: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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