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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咨询正在公示的北京市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服务规范问题

咨询:

根据正在公示的《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服务规范》中3.1款:“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定义明确为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 3-18 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的机构。” 应当可以确认,《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服务规范》的适用范围包含儿童活动场所,其中4.1.2 款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4款,“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应当为不符。望消防救援部门给与确认解答,感谢


回复:

您好,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4及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这里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对于属于本规范规定“儿童活动场所”范围内的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3-06-01 16: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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