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及管理要求,明确了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无需办理动火作业票。请问,
1、北京市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动火作业时,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范,在企业内部设置固定动火区,动火区内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票?
2、如果上面的固定动火区作业适用于非危化企业,那是否意味着在固定动火作业区内开展的动火作业无需填报“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如果上述固定动火区的概念不适用于非危险化学品企业,那是否意味着非危化企业只要动火作业就需要办理作业票,只要动火都需要填报“企安安”?谢谢!
回复:
您好。
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不适用于非危险化学品企业,详细问题请向归口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咨询。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形,固定动火区域和其他动火区域均应办理审批手续。
3、符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动火作业,固定动火区域和其他动火区域均应在“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
防火监督处
2023-09-20 1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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