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您好,关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我们想重新修订我公司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我司下属有分公司和子公司。
问题1:关于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我们总公司制定好后,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分子公司就行了,还是分子公司必须制定自己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问题2:我们想在总公司设立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可以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总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子公司是否不再需要单独设立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回复:
您好,对于问题一:《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调整使用范围涵盖各类社会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均属受法律约束的对象。《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明确,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制度。总公司应当统筹研判本系统火灾风险和防范措施,指导分公司、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特点,在总公司指导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切忌上下一般粗,这样的制度没有针对性、执行性。
针对问题二:设立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根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际,为保障制度有效落实而建立的监察机制,根据《规定》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均应设立机构或者人员,建议由总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各分公司、子公司明确人员,更好统筹系统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2023-09-25 0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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