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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巡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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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巡视频次、巡视人员有什么要求?依据?谢谢


回复:

您好,现行法律法规无“消防巡视”概念,对于“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应参考下列规定: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2.防火巡查主要包括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等方面。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1.2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无要求。


防火监督处

2024-05-24 16: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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